为更好服务破产企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可以申请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二、所需资料
(一)填写《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二)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三、办理流程
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规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称“日内”,包含本数。
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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