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不知被何人骑走,发生肇事后骑车人逃逸,于是引发一场摩托车主与受害人之间的诉讼。11月20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扣押的豪爵125型两摩托车返还给原车主张某。
2009年4月6日下午2点左右,张某的儿子、儿媳驾驶张某的豪爵两轮摩托车到李源屯镇卫生院给孩子打预防针时,出来时发现摩托车不知被何人骑走。正在寻找时,听到一患者正和医生诉说被车撞后受伤的事情,张某的儿媳觉得这辆车很像自己的,于是报警。经查,张某的摩托车不知被何人骑走后,在路上发生了事故,将王某撞伤、其自行车也被撞坏,驾车人则弃车逃走,王某便将摩托车推至家中。后因双方就王某被撞后所受经济损失未达成协议,王某拒绝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2009年4月6日,原告摩托车因不知被何人骑走发生肇事,致被告受伤,自行车损坏,肇事者弃车逃走,在此情况下,被告将该肇事摩托车推至家中,其行为并无不当,但被告在知道该肇事摩托车系原告车辆后,其既不经相关部门处理,亦不将摩托车返还,其行为则有悖于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被扣摩托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其被撞后受伤及自行车损坏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问题,因其未进行反诉,故对该问题不予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