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点日记】问题的“最优解”

  发布时间:2024-02-29 08:39:03


    ●时间:2月23日

    ●天气:多云

    ●地点:新乡市中级法院立案庭

    ●关键词:司法为民

    立案庭工作涉及速裁程序审理、财产保全等,春节后,各项工作接踵而至,孙峰从法官和庭长本职出发,找到问题的“最优解”,确保立案工作良好稳步推进。

    2月23日,我走进了孙峰的办公室,他正好放下手里的电话,脸上流露出一抹兴奋。“我刚对一起判决过的二审案件进行电话回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孙峰说话快人快语,还没有等我询问,他便讲起这一起案件。

    丰某某从王某处买农药,当天晚上就进行了喷洒,第二天早上发现6亩辣椒苗全部枯死。丰某某找到王某,王某把责任推给经销商,经销商却推说不是农药的事。丰某某认为在喷洒前没有喷洒过其他药物,所以肯定王某售卖的农药不合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丰某某没对损失原因进行鉴定、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丰某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丰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新乡市中级法院。

    本案中的辣椒苗死亡原因用不用鉴定?孙峰对我说,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丰某某使用了王某出售的农药后,导致辣椒苗死亡,辣椒苗的死亡与使用农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再说,丰某某辣椒苗的死亡已给她造成经济损失,她已没有经济能力去付4万元的鉴定费。

    基于此,孙峰与合议庭成员到村里走访了解情况,同时又找到农业部门了解有关知识,掌握大量资料。后通过大量走访,孙峰对案件处理基本有了底数。再次开庭时,王某仍不同意调解,表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孙峰结合“农药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指出王某销售农药没有相应的资质,存在一定过错的事实。见孙峰说得有理有据,王某撂下一句:“你们看着判吧!”丰某某也不同意调解,要求通过判决讨一个说法。

    孙峰与合议庭综合考量丰某某购买辣椒苗的投入和肥料、人工等因素,结合王某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缺乏相应的正确指导农药使用的能力,最后酌定王某赔偿丰某某损失6000元。

    丰某某的诉求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孙峰又进行一番详细的答疑,最后,丰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电话回访中,丰某某又对孙峰说:“我感到法院在为我撑腰做主,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蹲点感言

    采访中,我感受到了孙峰在办案过程中所坚持的一种理念:作为法官要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切实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惯性,以“如我在诉”的情怀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价值目标。

文章出处:《 河南法制报 》( 2024年02月27日 第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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