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到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宋伟国先后两次因为盗窃获刑入狱。11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又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宋伟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伟国,无业,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延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经过两次改造,被告人宋伟国仍“贼性难改”。2009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宋伟国窜至建设路某学校办公楼,趁工作人员午休之际,便用脚踢开办公室内层木门,将桌上一台价值4000多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宋伟国途经和平路某超市时,见四下无人,盗意顿生,马上拿起随身携带的改锥撬开店内存放零钱的抽屉,当他正准备把抽屉中的五十余元零钱拿走时,被店主发现并当场制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伟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