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两个月时间,采用塑料片、钢筋棍开锁的方式,在同一城市,入室行窃11起,最终落入法网被判刑。11月16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国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3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曹国栋在新乡市内,采取用塑料片、钢筋棍开锁的方式,伙同他人及单独入室盗窃作案共计11起,其中既遂8起,未遂3起,涉案金额达18632.9元。其中大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和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大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