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好事 侵占利益促法律

  发布时间:2009-11-12 13:00:36


    代人保管财、物固然是好事,可要是当事人要回自己的财、物时,保管人却拒不给予,那可就要促犯法律了。

    原告申秀珍与被告申庆和是姐弟关系,原告的三个儿子为尽其赡养义务达成家庭协议书一份,协议第2条约定“目前母亲27000元存款,交给舅舅申庆和保管,如母亲就医、住院需要支取此款,由三兄弟一起到申庆和家支取,用于专款专用。”当原告申秀珍向被告申庆和要取自己那份存款时,申庆和却拒不给与,申秀珍认为申庆和有占有这笔钱财的意图,于是就把自己的亲弟弟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利息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的,保管是无偿的。11月9日新乡县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申庆和应当在规定数日内返还申秀珍的27997元。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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