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 服务中小微民营企业纠纷解决 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15 15:08:37


    为认真贯彻《新乡法院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两个一站式建设成果服务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能力,促使纠纷得到快速公正解决,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安排部署,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案件案由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二审程序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五类案件,以及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破产案件。

    第三条【立案前智能诉讼引导】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导诉台,为当事人提供立案诉讼服务。对于经评估适合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诉讼服务大厅配置智能设备,为当事人提供智能问答、诉讼风险评估、结果预判、调解建议、推送相关案例、文书模板等辅助服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12368热线,为当事人提供人工在线咨询、联系法官、案件查询、信访投诉、意见建议、心理疏导等诉讼服务。

    第四条【精准识别案由】 加大立案审核人员学习和培训力度,提升立案工作水平。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案由确定难度较大的案件,立案庭应当组织本庭员额法官对案由确定事项进行研讨,必要时可以商请机关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参加,提升识别案由的精准度。

    第五条【提高审核效率】 对于本意见第二条中商事、破产、执行一审案件,立案审核人员在接到立案申请时,原则上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形式审核完毕。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更正、补正,立案审核人员在接到重新申请后,原则上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的案件,立案庭工作人员应于当日制作和送达预交费通知书,以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并将案件分至承办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日。

    第六条【优化诉讼费审批模式】 承办人在收到一审卷宗后应当查清当事人是否交费,并进行后续处理。案件诉讼费减、缓、免申请由承办人及所在业务庭进行审批。

    第七条【开通一审立案服务绿色通道】 优化涉企五类案件、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破产案件在立案阶段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对网上立案操作困难者,开通线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进行立案指导,或引导当事人通过电话或者邮寄方式进行立案,必要时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通过辅助网上立案、网上交费、跨域立案服务,提升办案效率,节约中小微企业时间和经济成本。

    【节假日立案审核】对涉企五类案件,立案庭应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在节假日进行立案审核。

    第八条【建立台账和优化标注工作】 建立台账,并在审判流程系统立案时进行备注,从立案阶段开始对相关案件进行提速办理,台账随案件同步移交业务庭,并由相关业务庭、审管办做好台账的后续填写工作。

    第九条【提升案件立案阶段简小程序标注率】 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庭提升立案阶段关于简小程序的标注率,建立周通报制度,加大速裁法官办理简小程序的分流比例,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质效,减轻当事人简小程序的诉费负担。使当事人能尽快收到公正判决,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第十条【设立商事速裁快审模式】 由相关业务部门确定本部门部分员额法官作为快审法官,并对经识别后确定的简单案件,指定分案至快审法官名下。快审法官应遵守院审限的机关规定,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提升审判质效。

    第十一条【加大诉前调解】 加强专职调解员和书记员配置,做强做大诉前调解工作,降低当事人时间和经济成本。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分配至专业调解团队进行调解。严格一个月的调解期限,不得超期调解。对于有继续调解必要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最多延长十五天的调解期限。

    第十二条【加强案件繁简分流】 严格执行“系统算法+人工识别”,在系统确定繁简案的基础上,识别员再对案件进行人工识别,提高识别精准度,补强系统算法的不足。经识别后确定的繁简意见,应当在系统内予以标注。对于标注为简单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不适用简单案件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立案一庭申请变更为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缩短上诉案件流转期限】 针对本意见所涉及的案件,提高上诉移转效率。基层院应在30日内完成移转上诉案件,自各基层院一审结案之日起开始,至市中院点击接收上诉之日止

    第十四条【二审立案绿色通道】 开辟二审案件登记立案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五类案件的录入、分案、统计。立案人员应在接收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录入,并于录入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至各承办人。

    第十五条【压缩二审案件流转时间】 二审案件承办人应在接到新收案件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在审判流程系统中点击接收,并同时领取纸质卷宗

    第十六条【加强诉中委托】 对于本规定涉及的适宜调解的案件,加强诉中委托力度。加强与市工商联对接,充分利用商会等社会组织的调解力量,做好多元化解工作,提升调解成功率,做到矛盾实质化解。

    第十七条【执行案件立案】 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立案效率,缩短案件流转期限。对本意见所涉案件的执行立案,网上立案或线下立案申请的,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于审核完毕立案后当日交查控人员进行首次网络查控。

    第十八条【规范执行查控】 查控人员应当在收案当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执行案件首次网络查控财产率达到9%以上。特殊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控人员应于查控后2日内将案件转至执行局。

    第十九条【强化值班律师作用】 充分发挥市司法局派驻本院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机制,强化法律咨询业务,提供精准化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畅通诉求渠道,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建立“法院联企微信群”,邀请进入诉讼的中小微企业入群,及时发布涉企政策、惠企举措、法律风险提示,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回复。定期组织律师座谈会,建立沟通长效机制,及时了解、解决律师办理案件中涉及立案诉服的相关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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