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07 11:34:3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满足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支持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实现上下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建立完善诉调对接相关机制,调动调解组织积极性,激活解纷活力,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管理员信息的收集与平台技术对接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本级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管理员,全市各级工商联应当确定本级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的管理员。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指定专人分别负责调解服务平台业务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沟通、协调与对接工作,加快引导商会调解组织进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完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建立健全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

    三、调解资源信息的录入

    全市各级工商联管理员将辖区内所有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信息按照信息项逐一录入到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同时,将商会调解组织信息推送同级人民法院。

    四、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确认

    全市各级工商联管理员录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相关要求,将符合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遨调解员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推送到同级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确认。同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确认后同步反馈至商会调解服务平台。

    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

    工商联负责辖区内商会调解服务平台的后台维护,建立服务管理、规范运行、评估评价等机制。但是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增减、更改,需向同级人民法院报备,并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六、支持培育类型化商会调解组织

    依托我市已有的商会、行业协会等多种类型的商会组织,两级法院和工商联要针对不同商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分类推进,将商会调解纳入商会建设,与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平台一体设计、一体建设、一体推进。培育一批商会调解组织示范样板,推荐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

    七、提高商会组织调解工作的质量

    1.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2.商会调解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传承倡导自律、守法、和谐的商会文化,发挥商会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和气及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和优势,采用充分说理、耐心疏导等方式,促成民商事纠纷及时化解。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民商事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通过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行业领域重大纠纷调解。

    3.调解员培训。法院不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各种政策、法律,为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依据;授课法官结合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对企业用工、合规经营等常见的问题进行培训指导,提升调解员个人能力,提高商会组织调解工作的质量。

    八、强化诉调对接与司法保障

    积极扩大人民法院与商会调解资源的合作对接,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探索设立商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把商会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依托调解服务平台,在“总对总”框架下加快开展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要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要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要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九、加强组织宣传

    1.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商会调解工作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商会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提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民商事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理性维权,不断扩大商会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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