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试 行)

发布时间:2021-01-05 11:31:14


    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充分调动和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规范特邀调解员的聘任、管理、考核、解聘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特邀调解员指经人民法院选任,在调解工作中主持或参与案件调解活动的,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社会经验或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

    第二条 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所在区域的基层组织、行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的名录中,选聘若干名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

    第三条 选聘聘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填写《特邀调解员报名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进行审核,政治部备案后,将其纳入调解员名册。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特邀调解员名册应当载明调解员的姓名、所在单位等信息。

    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由市中院立案一庭颁发聘书(聘书样式详见附件2)。

    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应当填写《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范围

    (一)委派委托调解案件适用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纠纷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除外;

    2.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3.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合同纠纷;

    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纠纷;

    5.医疗纠纷、校园纠纷;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8.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9.其他以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

    (二)接受委派或委托,开展上述纠纷的调解工作,开展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

    (三)接受委托或邀请,参与判后答疑工作;

    (四)接受委托或邀请,与审判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案件。

    第六条 立案前,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七条 已经立案受理但未经过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可能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八条 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从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30日。对有调解可能,需进一步调解的,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期限可延长15日。

    第九条 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调解案件,应当先进行身份说明,征求各方当事人对委派、委托调解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方可组织调解。

    2.调解案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由特邀调解员、各方当事人签字。

    3.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特邀调解员、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对诉前委派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经当事人共同申请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于诉中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要求根据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制发调解书;原告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4.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特邀调解员做好调解笔录,并注明当事人的分歧意见、调解经过、次数及调解不成的原因。

    5.调解结束后,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资料,3日内移送立案部门或承办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第十条 特邀调解员的履职要求为:

    1.遵守审判纪律和人民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

    2.服从工作安排,接收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议。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对聘任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名册管理、业绩评估、沟通协调、年底考核、聘任、解聘、续聘等。

    立案一庭或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联系,包括委派、委托调解及参与判后答疑、邀请参与调解、提供专业咨询等。

    第十二条 聘任特邀调解员期限为一年,聘期届满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聘期到期前1个月,经调解员提出申请,立案一庭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廉洁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一年。续聘后在聘书填写期限,加盖公章(续聘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员主动提出辞职或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续聘或不再将其纳入名册:

    1.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帮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3.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

    4.主动提出不再纳入名册的;

    5.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6.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调解员经解聘后应向立案一庭交回聘书。

    第十四条 建立特邀调解员的案件补贴制度,具体参照《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建立调解员奖励机制,对年终考核优秀的调解员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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