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现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二、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一)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1.扎实推进全市两级法院与市大数据局的网络连接。针对已经实现了全市信息归集的信息源,加强数据共享,形成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重要补充,推动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存款及其它金融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
2.针对网络调查结果存在疑问,需要实地核查的,由各协调联动部门设立专职的联络员经电话问询等形式快速核查,或者在办公网点安排专人专柜快速对接查询。
3.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严格按照上级确定的时间节点接通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
4.要确保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自身数据安全,信息调取、使用等要严格权限、程序、责任,防止公民、企业信息外泄。
(二)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
5.协调推进公安机关在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执行警务室,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新机制。由公安局派驻民警在执行警务室全天值守,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身份、暂住地、出入境等相关信息,实时推送被执行人酒店住宿和乘车记录信息,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收拘;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及时出警协助处置;对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被执行人车辆进行协查。
6.执行警务室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案件材料,协助收集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和证据等事项,并对在逃的拒执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捕,协助法院破解执行工作中“人难找、财难寻、控制难、打击难”等方面的难题。
7.全市法院均建立执行110值班制度,进一步健全与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应急反应机制,接到公安干警反映在本院辖区以内的执行线索后及时赶赴现场接续处置。
(三)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
8.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9.因法定事由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措施但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市属及各县区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企业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的活动轨迹及时反馈给法院。
(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10.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设定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尽快完成与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11.建立企业信用恢复指导体系。由市发改委和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携手,充分运用金融政策,积极探索以证券化助推企业恢复信用履行能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的债务人,经债权人建议后依法删除失信信息,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推动提升相关企业的信用评级。
(六)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12.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评选出一批典型案例。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逐步统一执法尺度、证据标准、立案标准,同时加强对罪犯(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通报法院予以执行,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14.完善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加强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并与“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现网络化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建立健全司法网络询价制度,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实现司法拍卖模式迭代升级。完善上下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强化节点管控,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15.健全执行规范制度体系,建立完善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全面推进阳光执行。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程序,完善恢复执行程序。强化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确保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拓宽执行监管渠道,健全执行监督体系。
(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16.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四)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
17.探索完善财产报告机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就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要事项变更等向人民法院申报和备案。
18.执行程序中,除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传统执行手段外,探索直接交付、资产重组、委托经营等执行措施,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依公证方式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
19.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20.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明确执行辅助事务的范围,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21.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等工作机制。加强执行工作的系统管理,完善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模式,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组织人事、监察部门与执行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四、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2.探索完善失信行为量化评级机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完善各参与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内部考核与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守信激励、警示预警、失信惩戒机制。
(二)完善市场退出工作制度机制
23.建立破产费用统筹机制,采取财政统筹一部分,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从案件前期兑现的执行案款争取抽取部分金额等形式,解决移送“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三无企业破产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问题。
24.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引导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措施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人主动提请破产审查,畅通执行案件进入司法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的渠道。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25.建立执行专项救助资金统筹机制,坚持财政支持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确保每年都有稳定的救助资金来源,推动救助机制的常态化运行。建立救助资金的公平运行机制,坚持实质救助和适度救助原则,完善执行救助审核机制,确保每一笔救助款都能起到救弱扶伤作用。
五、全面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26.全市各级党委要统筹各方资源,实现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27.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各协作、协助部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加强考核,促进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执行工作要求部署,听取执行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人员短缺、经费和装备保障不力、信息不畅、执行宣传渠道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破除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融合,确保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网络化、常态化运行,切实解决“联而不动、动而乏力”的问题。
28.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对于帮助进行虚假诉讼、公证、仲裁等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由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
29.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激励保障等机制,促进基层治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30.推动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31.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成效。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完善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及时回应,有效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