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及要件
1、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 管理站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站应当予以协助。
2、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站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两人应当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站应当根据人民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开设“绿色”通道,立即办理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事宜。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站要将人民法院出示的证件、材料复印和执行载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存档。
二、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及要件
5、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存在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或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偿还完毕的情形,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与该被执行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还款责任后,对剩余余额进行扣划。
6、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站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秋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城的;
(4)被执行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年未再就业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纠纷);
(6)将住房出卖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7)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子
明确分配且符合提取条件的。
(8)被判处刑罚的。
(9)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认为应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征求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后,决定是否子以扣划。
7、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站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再提供被执行人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8、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两人应当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站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后,按程序审核材料,在手续齐全时,按“法院划扣”的提取程序进行划扣,并由财务部门及时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人民法院在款项到账后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案款收据。
三、解冻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及要件
10、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满,程序将自动解冻。如需再次冻结,法院应再次办理冻结手续。
11、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如需解冻,法院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两人应当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四、其他
12、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工作联系,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训处理。
1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14、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如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