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部署,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事项办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进一步提升涉税费事项办结便利度,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联动,深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以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等事项,进一步优化新乡市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产权转移登记涉税费事项办理协作机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同级税务机关(其中,高新区、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范围内的自然人,对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机制的对接联络。研究解决辖区内司法拍卖产权转移登记涉税费事项办理相关问题,共同落实协作工作要求。明确对接部门及联络人,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解决遇到的问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联系提请召开。
(二)不动产司法拍卖调查协作。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调查不动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需要,可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高新区、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范围内的自然人,向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和有效工作证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
(三)不动产处置标的物调查和应缴税费测算。人民法院因处置不动产需要,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对评估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情况等进行必要调查。同时可以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应缴税费测算(高新区、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范围内的自然人,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测算)。
(四)不动产拍卖税费信息公示。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应缴税费金额或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各纳税主体迟延履行纳税费义务风险等信息。交易双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五)不动产拍卖税费缴纳。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在将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前,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通知书》,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
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人民法院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协助材料履行协助义务,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应承担的税费,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承担的税费。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交易税费由双方依法负担。
(六)税费凭证及发票取得。不动产拍卖环节税费缴纳后,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完税费凭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
(七)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办理。在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税费凭证后,人民法院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买受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