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减轻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文书电子方式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为目标,依托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
第二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 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应当引导其准确填写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码,并签署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对受送达人是否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况,案件承办人应在智慧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是否接受电子送达”选项里做相应选定。并应在智慧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其它工作记录”里做相应记录。
第四条 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文书签收”模块签收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诉讼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自诉状、阅卷通知书、简易程序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自诉)、补充材料通知书(自诉)、应诉通知书(自诉)、改变管辖决定书、改变管辖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受理通知书、阅卷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
(三)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阅卷通知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
(四)执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传票、听证通知书;
(五)受送达人同意送达的其他文书。
第五条 受送达人确认或申请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诉讼文书上传至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条 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主动向受送达人介绍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案件审理阶段,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
第七条 案件登记受理时,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同意立案人员应当即时、准确在智慧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码,并告知受送达人下载电子送达文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 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在智慧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创建并上传后,通过系统自动摆渡至河南法院审判信息网,并由系统即时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接收诉讼文书短信。
第九条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或电话等方式的提醒后应当及时通过收到的网络链接地址或签名码在手机上或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文书签收”模块,下载或者查阅即时电子签章的电子版诉讼文书。
第十条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登录下载的,系统于第三日再次向当事人发送提醒短信,督促受送达人当天登录下载或者查阅诉讼文书。
第十一条 提醒短信发出或电话等通知两次后,受送达人三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下载或者查阅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载或者查阅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受送达人下载文书的名称、下载时间、IP地址等,并反馈至智慧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司法公开平台”具体案件名下,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自动生成的送达回证同时归入电子卷宗。
第十三条 提醒短信发出或电话等通知两次后三日内受送达人未下载或者查阅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案件送达人应在智慧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司法公开平台”对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送达详情”截图打印,并由案件送达人、承办法官签署姓名和注明必要的情况后归入案件卷宗。自动生成的“电子送达详情”截图同时归入电子卷宗。
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下载或者查阅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可以在诉讼文书上传至河南审判信息网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再送达一次。再次送达后,受送达人仍然无法下载或者查阅的,可以依受送达人的书面申请改为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受送达人如对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或内容有异议,应在下载或查阅诉讼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 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