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0 15:13:22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配置导诉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提示诉讼风险、分流排号、诉讼引导、查询案件、材料收转、联系法官等工作。

    第二条  导诉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诉员应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熟悉诉讼服务窗口功能位置及工作机制,热心为当事人服务。

    第三条  导诉员在甄别来访当事人办事需求后进行分流排号,并引导到相应窗口进行办理。在窗口拥堵的情况下,根据各窗口业务量变化情况进行调剂。

    第四条  导诉员负责指导来访当事人在自助服务区办理案件查询、触摸屏查询、外网查询、打字复印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导诉员对来访当事人到法官接待区、休息等候区和书写区等进行指引。

    第六条  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导诉员应耐心解释,告知办事群众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需要会见案件的承办法官,导诉员应及时与该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根据承办法官的工作安排对其进行指引,未能取得联系的,可让当事人填写留言条,当日将留言条移交随案书记员签收,由随案书记员交至该案件承办法官。

    第八条  导诉员应当随时检查便民设施的完备情况和使用状态,及时更新补充。

    第九条  导诉员应着装挂牌上岗,举止端庄,对当事人或群众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提供优质服务,使用规范、准确、通俗、文明的语言。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和苗头的,应当及时提示和制止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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