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精准识别破产工业企业的重整价值,提升破产重整质效,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业务优势,服务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建立新乡市破产重整价值识别机制。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识别机制,加强对破产工业企业自身价值进行审查,确保有重整价值的工业企业迅速进入重整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挽救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工作规则
对破产工业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一)听证会的发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发起召开听证会:
1.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
2.法院通过标准式审查流程审查后认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或重整可能性。
(二)听证会的召开
法院应于听证会召开前五日将债务人企业的相关资料发送至工信部门,由工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所属行业从专家库中选定3-5人参会。
(三)听证会意见的形成
由债务人对企业情况进行陈述,各专家通过实体审查后从各自领域提问并发表专业意见。
会议过程由破产庭制作听证笔录,并由与会专家及其他人员签字。
该听证会的专家意见将作为合议庭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进入重整程序的重要参考。
(四)实体审查的内容
听证会的实体审查包含下列内容:
1.债务人企业的社会价值。该债务人企业的行业前景是否看好;国家对于债务人所在行业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债务人在本地区是否属于支柱性产业,对该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较大的影响力。
2.债务人企业的经济价值。债务人企业的资产状况,债务人的房产、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有无权利负担,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有无较大的价值。
3.债务人企业的自身价值。债务人企业所在行业准入门槛是否较高,债务人是否具有较多的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债务人企业的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完整,股东会、董事会等是否正常运作。债务人企业各职能部门是否保存完整,
4.债务人企业的重整意愿。债务人企业股东、较大债权人是否具有较强的重整意愿,对债务人重整是否持积极态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