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破产企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二、所需资料
(一)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
(二)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三、办理流程
破产企业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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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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