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履职经费问题,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本办法。
1.对于无产可破案件,人民法院公开招募管理人后,若无管理人参与竞选,可由新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协会将按照具有管理人资格的会员单位的名称的英文字母排序确定推荐顺序,并按照顺序依次推荐。
2.对于无产可破案件,可按照《新乡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协会申请使用援助基金。
3.由协会推荐的管理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