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府院联动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审理程序,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不动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处置
本意见所称债务人不动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不动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不动产。
处置债务人不动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同时要严格遵守破产财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土地性质分类处置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应配合当地政府办理土地收回事宜。收回补偿执行有关规定。
当地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应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统一收回,并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予以补偿,补偿款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设定抵押的,由管理人审查抵押合同效力后,根据抵押设定情况与抵押权人先行协商解除抵押;协商不成的,在当地政府收回另行处置时一并解决抵押权问题。
(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破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原则上由管理人依法公开拍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拍卖前管理人向法院书面报告,法院立即组织研判,符合条件的中止拍卖并及时报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并予以答复:
1.经公开拍卖至评估价70%仍未成交的;
2.评估价不足以足额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
3.全部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可能低于职工债权的;
4.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可能引发集体信访等不稳定因素的。
法院收到当地政府对该不动产予以收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答复后,应监督管理人及时执行。
三、其他情形的处理
对于存在权利瑕疵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法院应在府院联动机制框架下,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利用现有政策及时完善手续。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企业不动产的,参照适用本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人选任
对于破产案件,须面向全国招募管理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从报名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乡市破产企业涉不动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