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上发生了纠纷,便指使一干人将对方商铺砸毁,主犯在近一年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永忠与受害人武志东等人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2008年8月26日下午三点,王永忠在家打电话给宋海博、潘新生、费新民、和宝国(四人均已判刑)等人,让他们找人到卫辉市商业广场将武志东所开的“金盾”服装门市的物品砸毁。之后,宋海博找来数人并与潘新生各驾驶一辆面包车乘载数人及费新民自己驾驶一辆面包车先后前往该广场,和宝国乘坐潘新生所驾驶的面包车在到达“金盾”门市附近的仿古街拐弯处提前下车,到达该广场后,潘新生、费新民均未下车。宋海博带领数人用黑丝袜蒙面并手持木棒进入“金盾”服装门市,将玻璃门、玻璃柜、玻璃茶几、电脑显示器、试衣镜、铁架柜、衣服挂架、空气调节扇等物品砸坏。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物品价值18273元。案发后,被害人武志东已得到经济赔偿2.6万元。
被告人王永忠于2009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7月8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侦破一起盗窃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永忠指使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永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指使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且赔偿已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