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花甲的老汉,夜深人静之际竟持刀入户抢劫。抢劫的现金虽然只有区区一百元,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近日,封丘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叫刘二国,男,58岁,河南封丘县农民。2009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二国骑自行车携带钢剪、尖刀及手电筒等做案工具到封丘县王村乡某饭店,用钢剪将饭店门锁铰开,进入室内准备盗窃时,在饭店内居住的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被惊醒。被告人刘二国随即拿出尖刀威胁董、王二人,向其要钱,并顺手将桌上放的一部金鹏牌手机(价值315元)装入兜内,王某某被迫将抽屉内的100元现金交给刘二国。后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趁刘二国不备,上前夺刀并与其搏斗,将刘二国制服。搏斗中造成董某某、王某某面部、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二国入户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财物,且在搏斗中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二国所提其去时没有携带尖刀的辩护意见,因被害人均证实被告人手持尖刀进行威胁,并有二受害人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了其拿刀的事实。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