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女儿,给女儿报仇出气,却造成了一人死亡,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2009年11月2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震鹏有期徒刑12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2400元。
2009年3月15日晚18时许,赵震鹏在新乡市小店镇堤湾村南地自家桃园附近遇见女儿娟娟。娟娟哭着跟他说,那个有点痴呆的老头赵二强迫她脱裤子、跪地上、看他尿尿。听女儿说完后,赵震鹏非常生气,赵二竟然对女儿做出不轨行为,非饶不了他。赵震鹏在桃园东边找到了赵二,拿起木棍对准赵二的背部、腿部、臀部等处进行殴打。同村的几个人闻声而来,问明情况的同时,赵震鹏也不再殴打赵二,并把事情经过讲给村民们听。赵二慢慢从地上站起来,背着柴火回家了。
赵二回到家后,19时半左右侄儿强强去叫赵二吃饭,发现伯父在床上躺着哼哼,左眼皮和左手有点黑青,地上有一片呕吐物。强强问他怎么回事。赵二说一个看桃园的年轻人用木棍打了他,并说腿疼、肚子疼。强强就用酒精给他擦了擦腿。赵二在床上翻滚,一会不吭声了。强强以为伯父睡着了,便离开了房间。过了半个小时,他再去伯父屋里查看,发现赵二已经死了。强强急忙报了案。
经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赵二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造成腹腔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出血,背部、左上肢及双下肢多发软组织损伤、皮下出血,最终导致严重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震鹏不顾他人身体健康,故意用木棍殴打他人背部、腿部、臀部等处,致使被害人腹腔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出血等,最终导致被害人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交通费、鉴定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