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钱却屡催不还,被债主告上法庭又不敢出庭应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审结了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赵某偿还冯某10000元及利息。
冯某是新乡市一名出租车司机。2007年冯某在经营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为尽快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其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因赵某与保险公司关系较熟,冯某便委托赵某替自己办理保险赔偿事宜。后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金,赵某在未告知冯某的情况下领取了赔偿金。冯某得知后,便向赵某索要。但赵某说自己一个朋友急着用钱,仅向冯某返还了一部分赔偿金,仍有22000元未还。为此,赵某于2008年7月30日向冯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向冯某借款22000元。2008年9月20日,冯某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于是找到赵某,希望赵某能把欠款还给自己救急。赵某推说那笔钱朋友还没有用完,暂时不能还给冯某,又承诺于2008年9月内一定归还。赵某百般推脱辩解,冯某无奈答应赵某延迟到9月底还钱。期满后赵某只陆续返还了12000元,剩余款项虽经冯某多次催要,但赵某至今无意未付。转眼半年过去了,赵某不但不履行承诺,还以种种理由推诿赖账。冯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着赵某写的欠条将其告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始终没有到庭应诉,直到判决之日,赵某仍然没有露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借原告冯某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赵某不出庭应诉不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遂依法缺席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