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因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的刘丰,被封丘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1月17日夜24时许,刘丰伙同李俊、张吉、张宕、吴非、潘豪(五人均已判刑)在封丘县李庄乡某村看完吹响后,行至后辛庄村南地公路上时,遇见下班回家的王强,刘丰首先截住王强,学着影视剧里黑老大的样子,用手里的烟头往王强脸上弹。在王强不知所措时,张吉、张宕、潘豪用拳脚对王强进行殴打,后来张吉等人又分别用木棍夯打王强,并让王强给他们叫爷。后刘丰等人又将王强拉到前辛庄村某厂外边时,王强趁机跑到厂里才得以脱身。经法医鉴定,王强肢体和左手损伤属轻伤,头部和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打人后的刘丰一直惴惴不安,后悔不已,于2009年6月16日自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丰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