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虚假诉讼,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惩治虚假陈述,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惩治虚假陈述的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主要涵盖了虚假陈述的主要情形,发现、防范及调查措施,细化惩戒措施,受害人求偿机制等几个方面,严肃惩处相关当事人虚假陈述与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办法”对于虚假陈述的主要情形,规定了“提供虚假地址、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故意不提供已持有证据、故意隐瞒财产”等十六类虚假陈述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捏造和隐瞒事实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诚信诉讼。“办法”还规定了八项发现、防范及调查措施,对于经法院释明虚假陈述后果,当事人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办法”还突出惩戒,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或者责任人采取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受害人求偿机制。受害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就其应对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