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申请人执行回款2.1万元。
据了解,张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树脂、脱膜剂、固化剂、玻纤、干燥剂。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收到张某的66100元付款后,向张某提供了总货款246144元的货物。因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索要货款 ,张某退回部分货物,又支付50000元后仍欠货款26800元,在多次催收未果后,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令张某给付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8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诉前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对张某申请了财产保全,并通过翻阅案卷得知,被执行人并非没有履行能力。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耐心劝说,在申请人同意部分放弃后,张某将2.1万元执行款交付给卫辉市某养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