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未了结 债务利益“漂浮”水面

  发布时间:2009-10-28 16:06:33


   新乡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依法判决被告李修杰支付原告王利飞欠款2600元及利息。

    王利飞在2007年期间是李修杰的司机,2007年2月13日王利飞驾驶李某的豫GD28xx号解放牌轻型车厢式货车在沿山詹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0KM+15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穆某相撞,并将穆某撞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原告王利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赔偿受害人时,王利飞替李某垫付了34000元,后被告李修杰给付了王利飞8000元,尚欠26000元,至今未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被告李修杰的即原告的司机王利飞发生的交通事故引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原被告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中原告为其被告垫付了34000元,被告给付了原告8000元,并给原告打一欠条,后被告未将垫付的下欠款26000元给付原告,从而,本案转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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