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等市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 开全国先河

  发布时间:2009-10-26 14:21:24


    今年2月,河南省高院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案,前排坐着的8名特邀代表引来社会对陪审团的热议。6月,河南法院开始了将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的试点,称得上开全国先河。

从7月份到如今,陪审团制度在6市法院得到实践。参与陪审团的公众对这一制度感到新鲜,并对司法透明化赞不绝口,主人公之感油然而生。

不过,有专家认为,要使这一创设性改革被立法所接受,有些问题不能回避。

杀还是不杀?老百姓进法院提建议

钢材老板常玉亭头一回进法院的大门,不是打官司而是去断案。今年7月2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包括他在内的11名陪审团成员坐在了旁听席。

一名20多岁的男子因饮酒过度,在洗浴中心洗澡时与服务生发生口角,继而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削刀将服务生捅死。他行凶用的削笔刀正是他当天参加成人高考时用来削铅笔用的。

该男子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是否适用死刑?休庭后、合议前,人民陪审团召开了会议,对庭审程序及案件审理发表意见。

陪审团成员的观点很一致:这个案子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同时,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东拼西凑赔偿了10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另外被告人是家里的支柱,尚有两个不满6岁的孩子,因此可以从轻判决。

法院合议庭采纳了陪审团的意见。该案审判长、新乡市中院刑二庭庭长郑建友说:“尽管陪审团的意见对法官只是起参考作用,但是,我们会重视,其中合理的部分会采纳。”

该案是河南省首次由人民陪审团参与法院审判,标志着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开始“摸着石头过河”。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李继红称,除了河南,她还没有听说其他省法院有人民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与陪审员完全不同。陪审员由法律规范,是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和义务,以往常在民事案件中出现。但是,陪审团有待法律界定,不是审判组织的成员,只是发表看法供合议庭参考。

河南6市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

今年6月,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审团团制度开始实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将新乡市、开封市等6市法院确定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法院。

此制度从提出想法到开始实施,仅经历了4个月左右。

今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全院大会上提到,要深入开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学习借鉴西方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审理死刑案件应当审时度势,要考虑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这时,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有了引入“陪审团”的想法,并在与大家商议后决定先在省高院刑一庭尝试。相关报道称,张立勇“力排众议”,鼓励对陪审团制度进行尝试,并适时在刑事审判中进行推广。

今年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这名教师为了偿还赌债,绑架并杀害了自己的学生。

与以前审判不同的是,旁听席第一排坐着8位特邀代表,是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他们还在庭审之后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了意见。这便是“陪审团”的雏形。

张立勇曾就此向媒体表示:“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死刑认定中的‘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等字样的内涵,往往只能由法官判断,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最终可能会异化为法官的‘个人看法’。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

《方案》称,陪审团制度是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广泛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使刑事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更符合民意,实现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不低于500人

根据《方案》规定,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低于500人,只要是23~70岁的中国公民、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热心并有时间参与审判活动即可。

原阳县法院副院长王永亮说,该县法院的陪审团成员库由来自各个阶层,如医生、教师、企业管理人员、村委会主任等组成,主要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层层推荐上去,也有的由司法局和政府办提供。

他说:“陪审团成员库中,公务员的比例不大,教师比例相对较大,一般不选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新乡市中院院长王伯勋说,如今,新乡市12个县区市的法院已经建起了超过60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

据《方案》介绍,基层法院邀请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需要合议庭征询案件公诉机关的意见,然后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市中院的陪审团成员,从开庭地的基层法院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团的人数为7~13人。

法院对6类刑事案件可以组织陪审团参加庭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以及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等。

但是,3类案件不应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陪审团参加的案件等。

陪审团在庭审休庭后合议前召开会议,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陪审团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审判法官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诱导或阻挠。

法官郑建友说:“陪审团各成员发表的意见都当场记录,并纳入案卷,作为审案判案的一部分。”

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大了法官工作量

李东锋是一名社区服务站医生,曾参加了新乡市中院一起案件的陪审团。在陪审几天后,他收到法院通报案件判决结果的手机短信。他评价道:“挺好的。与原来相比,庭审的透明度确实提高了。”

常玉亭说:“陪审团这种新颖模式很好,参加以后让我更多地了解了法律法制、判案的始末,是对自身认识的一种提升。”

郑建友认为:“从形式上来说,这是比较新型的审判模式,把审判工作提到了人文审判高度,审判工作也更加公开了。”

新乡市中院刑一庭法官崔海成说:“平时做一个判决主要是看法律条文,社会效果无从知道,现在对判决更自信了。别小看陪审团成员,他们代表了民心民意,再者,他们即使从感性的社会常识去判案,也能与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不过,他坦称:“陪审团参与多了肯定增加工作量。”

在之前主办的一起刑事案审判时,他提前3天通知陪审团成员,有的电话多次打才能打通。开庭当天,害怕他们忘了,还要再挨个儿打一遍电话。开庭之后直接开座谈会还好一点,要是不巧的话,另行定时间又要折腾一番。

“法官工作量本来就大,现在工作负担又增加了。如果不改善这种情况,比如配个助理,法官肯定有抵触情绪,影响陪审团制度的顺利实施。”崔海成说。

按照规定,法院应当为陪审团成员给予适当的差旅及误餐补助,新乡市中院向关部门打报告,请求在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有法官认为,陪审团成员可能不在乎补助,但是作为要长期执行的制度,这个现实问题如何解决得尽快有下文。

“陪审团”叫“评审团”更为贴切

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一出台就引起了全国司法界的关注,支持的反对的声音都有。

王伯勋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主要是认定事实,而对于法律的技术性操作则专属于法官,即“外行”定罪、“内行”量刑。因此,河南法院实行的“陪审团”还是叫“评审团”更为贴切一些。

“尽管此陪审团非彼陪审团,但是仍然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化和人民性。这一制度既能帮助法院集思广益,也能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开放性,同时群众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也因此更大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深入了解也能避免一些判决受到误解。”他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汪建成称,这是对陪审制度的一次尝试性改革,对于破解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封闭性和神秘性,促进司法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建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价机制,缓解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压力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他同时认为,河南的陪审团制度不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仅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似乎是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之外寻找第三条路。陪审团表达的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判决产生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作用路径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晰。如何体现陪审团成员的代表性也是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另外,是否能给被告人选择要否陪审或者谁来陪审的权利?

实质上,河南法院的创设性改革超越了现行司法体制的边界,隐然中对目前的司法制度形成了冲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刑事案件裁判主体的只能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其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应该对具体案件如何裁判施加影响。

要将陪审团制度从改革试点变成普适性经验,乃至最终被立法所接受,这些问题都是挑战

责任编辑:景永利    

文章出处: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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