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讼与调解等有效对接,有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结合全市证券期货纠纷解决工作实际,在《新乡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意见》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灵活便民原则。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第四条 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新乡市金融管理部门、新乡市司法局与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三章 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成立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金融工作局、新乡市司法局组成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托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其下设的证券纠纷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负责全面推进全市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联系制度。市中院立案一庭、金融庭,新乡市金融工作局资本市场科,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作为对口联系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具体工作的沟通协调。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协调重大典型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章 调解组织建设
第七条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托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统筹管理,并指导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下设的证券纠纷调解室具体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
第八条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注重优化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效能。
第九条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负责调解员的选任、管理、考核,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证券期货工作从业经验和必要的法律知识素养,确保能够依法、公正、有效的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员由退休法官、律师、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由成员单位推荐,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查通过后,报请新乡市司法局确认人民调解员身份并将调解员身份信息及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系统,并注册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同步将调解员信息录入该系统。
做好调解员名册的动态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调解员信息完整准确,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全市各级法院应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同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第五章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第十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中小投资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新乡市两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各基层法院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六章 小额速调机制
第十六条 为更好化解证券期货市场纠纷,鼓励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通过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形式推出小额速调机制。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小额速调规定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章 示范判决机制
第十八条 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第十九条 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第八章保障落实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对接工作情况,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定期向人民法院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统计报表;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应向人民法院告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将作出的裁判结果告知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期货纠纷领导小组要充分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纠纷领导小组应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要定期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旁听庭审、调解观摩等方式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应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第二十五条 强化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参与度和认可度。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金融管理部门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中小投资者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对于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可通过投诉分析报告、金融纠纷调解运行报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新乡市司法局和新乡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可以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乡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