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在公司股权司法审判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多样,疑难新型问题频现,本栏目将突出介绍在股东出资诉讼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实务要点。
实务要点一: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实的责任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裁判要点】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即使已对外转让了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仍须依据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公司补足出资。
实务要点二:受让人明知原始股东未足额出资,公司向其主张履行出资的可以支持
【裁判要点】
原始股东未向公司足额出资,受让股权的股东向原始股东收回了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亦未向公司出资,且在股权转让时,其明知原始股东未按约支付全部出资款。按照公司股东应当足额出资原则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选择向当前享有股东身份的股东要求其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可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股东在第一期出资后即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但未约定后续出资义务主体时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在第一期出资后即向公司内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且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该股权后续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鉴于受让方作为公司内部股东,对未缴足出资的股权情况应有了解仍同意购买股权,应对股权所涉的权利义务一体承担。
实务要点四:股东以对公司的到期债权抵销瑕疵出资的认定
【裁判要点】
股东是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须结合全案的事实与证据综合认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9条、100条之规定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但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公司债权人已提起诉讼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除外。
实务要点五: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裁判要点】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负有缴纳出资义务的规定,是为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及法人责任,同时也为保证公司的经营能力以及对外偿付能力等。在认定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如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自身经营而言,已无实际意义。若公司存在对外债务,在公司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实务要点六:股东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额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对该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瑕疵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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