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3 14:54:0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具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河南省高院、河南省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协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持续营造民营经济领域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充分发挥法院机关审判职能和工商联服务职能,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协作,推动构建“亲”“清”沟通关系,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2.联合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法院、市工商联主要领导共同担任,市法院分管民商事工作的副院长,市工商联分管经联部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市法院、市工商联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民二庭,办公室主任由市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担任。

    3.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商、指导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全市民营企业工作中的有关司法保障和服务问题,研究协商双方协作配合的有关工作意见和工作措施等,并提出决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有关重大问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收集、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日常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负责联络、座谈会议的筹备工作;协调督办市法院、市工商联相关内设机构和各下级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承担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市法院民二庭和市工商联经联部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

    三、工作制度

    6.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法院和市工商联每年需召开1--2次联席会议,就民营经济领域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推动工作,提出对策和应对办法,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纠纷案件。

    7.建立联络员对接制度。市法院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市法院与市工商联的联系和沟通,并推动全市各基层法院与同级工商联之间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渠道,加强协作,共同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联络员应邀参加市工商联主席会长会议和相关工作会议。

    8.互通法律热线服务平台。通过法院“12368”热线及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投诉渠道。市法院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市工商联对发现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等侵犯民营经济或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市法院移送和沟通。市法院会同市工商联,通过普法讲座、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民营企业查漏补缺,整章建制,增强法制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9、落实意见建议工作机制。市法院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更好地监督、参与、支持法院工作。在制定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发布相关参考性或典型案例、研究相关改革举措时,充分听取工商联的意见建议。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市工商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建议的落实,共同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0、建立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市法院与市工商联应及时就服务民营经济总体情况、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沟通交流。市法院定期向担任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工商联常委、执委的民营企业家代表通报服务企业工作情况,听取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或企业家的重大案件通报联系机制。市法院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市工商联通报并听取意见,市工商联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11、建立完善调研制度。市法院与市工商联每年应围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保障问题,开展一次以上联合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做好调研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以邀请对方参与各自相关课题的调研。

    四、保障机制

    12、市法院和市工商联应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沟通联系机制运行情况,并及时相互通报。

    13、市法院和市工商联工作人员要依法、文明服务,不得以各种名义谋取私利。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处置工作,避免负面影响。市工商联要积极引导、规范民营企业行为,各商(协)会及会员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

    14、各县(市、区)法院和工商联可参照市里做法,建立服务民营经济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共同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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