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指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管理人监督,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以随机方式为原则,竞争等非随机方式为例外。
二、为更好发挥在册机构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允许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组建联合管理人。同一性质的在册机构原则上不得联合参与管理人的选任。
三、管理人应勤勉尽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另行聘任审计机构和诉讼代理人。
四、管理人应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严格按照“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普通案件一般12个月内,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办理完毕。
破产案件合议庭对管理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管理人按照破产程序节点及时推进各项工作。对于管理人未能按时完成的工作,要求管理人及时说明原因,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五、管理人应当定期向破产案件合议庭报告破产工作进展,并提交书面报告。管理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报告。
管理人报送合议庭的工作报告、信息通报等文件以及对外通知、外送函件,应当分类编注文号,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开始接管,原则上简单案件在十五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在三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案件合议庭监督下与债务人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理完企业交接手续,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制作交接清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应妥善做好债务人现有财产、账簿等的安全保障工作。情况紧急的,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立即办理交接手续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七、管理人应当在接管债务人后一周内,刻制管理人公章和财务印鉴章,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账户。公章的印样和保管人名册应当报送破产案件合议庭备案。管理人公章和印鉴章只能用于管理人履行职责。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
八、管理人应当在接管债务人后一周内,建立企业内部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分工、职责,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破产案件合议庭。
九、管理人应当在接管债务人后十五日内,制定破产工作计划和管理人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并报送破产案件合议庭。工作计划中应当载明:逐项工作开展、完成的时间进度、内部分工、具体事项责任人。
十、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接管债务人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债务人资产状况调查,根据调查内容制作书面报告,并报送破产案件合议庭。债务人资产状况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货币财产、应收账款、存货、设备、不动产、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的资产、无形资产、营业事务、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
十一、管理人需要聘用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聘任方案应当事前向法院报告,事后向法院备案。
十二、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应当及时制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维护和费用预算;(二)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营业计划和费用预算;(三)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计划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十三、管理人对债务人职工遣散、安置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听取建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一并参与职工遣散、安置方案的制定。
十四、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在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经报送破产案件合议庭审核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管理人有正当理由需延长上述期限的,应及时书面申请合议庭裁定延期。
十五、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债权的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以备债权人核查。
十六、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并对需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与金额较大的债权人事前沟通,听取意见。
十七、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会务、文件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并提前十五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通知债权人,配合法院做好会议安保工作。
十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方案应当重点反映各类破产财产的价值、可变价状况,以及相应的变价原则和变价措施。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情况应当同时在变价方案中附带列明。债务人为国有性质的,其资产评估变价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变价的规定办理。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法院依法裁定的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十九、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变价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除了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破产财产总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数额。分配方案应当附破产费用明细表、共益债务明细表、各类债权分配明细表、分配登记表。管理人应当及时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十、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向会议汇报案件进展,听取工作意见。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二十一、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管理人在执行完毕后,应当书面向破产案件合议庭报告执行情况。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二十二、破产案件合议庭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实行一案一评,将考评结果逐项计入考评意见表(见附件),作为确定报酬的依据和其他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参考。
二十三、管理人履职有下列不规范情形的,破产案件合议庭可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尚能胜任破产案件工作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及时指出,予以批评、训诫,责令限期整改;
(二)未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超过三个月的,或者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经限期整改仍未到位,难以胜任破产案件工作的,合议庭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三)未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暂停其管理人备选资格一至三年,或取消其备选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1、违规收费;
2、拒绝履行职责或工作严重拖延超过半年以上的;
3、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许可,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4、为自己或关系人的利益而为不适当的管理行为;
5、未及时清理、管理破产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
6、不当核销大额债权;
7、隐匿、挪用、擅自低价处置破产财产;
8、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本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