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合并重整案
【案例索引】(2017)豫07破6、7、8号
【关 键 词】合并重整 产业链保护 快速复苏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底,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以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新飞公司)负债总额达23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分别向我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我院于2017年11月9日依法裁定受理。因三家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象,为综合各方主体利益平衡,降低社会矛盾发生的风险,我院于2018年1月4日裁定新飞公司合并重整。
【审理要点】针对新飞公司上下游合作企业众多、依附性强、债权金额小的特点,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充分考虑了小额供应商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衡平,设置小额债权组,该部分小额债权人的人数约占债权人总数的近一半,且大多数为新飞公司上下游供货商和经销商,该部分债权人得到较高清偿,保障了新飞公司复产后企业供应链的完整与快速复苏。创新运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股权网络拍卖形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模式,对战略性核心资产进行重整,对其他低效资产剥离清算,该方案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重整计划执行期间,2018年6月28日,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被确认为投资人。2018年8月28日,新飞公司正式复工;2019年2月21日,新飞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一是本案在新飞公司停产、品牌价值受损且常规招募投资人失败的背景下,果断采取制定重整计划与招募投资人倒置的方式实现了快速引进战略投资人的目的。通过对核心资产重整、低效资产清算的模式也最大程度释放了新飞公司的潜在企业价值,进一步优化了资源配置,完成了新飞公司债务化解、资产结构优化、行业领先企业引入及外方股东退出经营的既定战略目标。二是将“是否维护产业链完整”、“是否做强做大品牌”作为招募的关键标准,既有效保证了民族品牌的延续与发展,又确保了上下游近千家供应商的生存与稳定。同时,通过破产程序的保护、债务豁免等一系列优势司法制度,促使重整投资人继续落户当地、发展当地经济。这种以“重整落地,品牌回巢”为导向的工作思路,不仅可以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步伐,同时也可以起到极好的社会及经济效应,真正实现了司法与社会双重效果的和谐统一。三是充分重视重整计划的执行,支持企业重整后的经营发展,通过与管理人及新飞公司成立联合工作专班,逐一解决了企业信用修复、重组利得税抵扣、知识产权保护、职工就业等难题,为新飞公司的后续发展积极排忧解难。新飞公司重整成功以来,2020年公司销售收入26.75亿元,同比增长21%;利税1120万元,同比增长40%,已经跨过企业复苏期正式迈入快速发展期。
二、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案
【案例索引】(2020)豫0725破1号
【关 键 词】庭外重组 预重整 债转股
【基本案情】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化工)因新厂区投资过大,同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出口迟缓,遭遇了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在凭借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的情况下,黄河化工于2020年9月9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要点】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迅速实现企业破茧重生,原阳县法院在我院指导下形成了“大胆适用庭外重组模式、做好预重整的充分准备,尝试庭外重组和预重整相结合、必要时引入正式重整程序”的多重预案,并创新性地采用“四同步”工作举措,加快庭外重组步伐。一是同步“疏通”供应链条,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及时实现保值止损。原阳县法院积极协调预重整管理人邀请上游供应商到公司实地考察,识别重整价值,并协调引进担保单位,迅速达成继续供货协议,供应商通过赊欠方式继续提供原材料,黄河化工仅在停产一周后,便迅速恢复生产。二是迅速摸清“家底”,打好重组坚实基础。受理重整申请当天即确定了预重整管理人,9月20日完成财务审计,摸清了企业“家底”,并在两个月内完成了资产评估、重组调查等工作,规范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人员管理和企业对外协议范本等事项,为顺利重组打好了基础。三是同步推进公司内部治理,确保规范经营秩序。确定由最大债权人企业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临时接管黄河化工的生产经营,一方面规范了内部管理,提升了工作治理能力;另一方面让投资人充分了解了公司前景,坚定了投资信心,为实现债转股重组打下良好基础。四是同步推进“债转股”重组,迅速稳定各方利益,取得员工就业及债权实现的“双保障”。原阳县法院积极指导黄河化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调谈判,达成重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引进投资者注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债权,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确保重组过程的稳定有序。2020年11月13日,黄河化工的重组各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本案庭外重组程序圆满完成。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预重整”制度,最高法院2019年《九民纪要》虽提出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工作,但对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选任和职权、程序如何推进以及引进投资人等重要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本案中,原阳县法院通过“庭外重组”模式,采取法院引导,企业自主管理,结合“债转股”手段迅速实现了重组,债权回收率达到100%,黄河化工无需再行进入冗长复杂的“庭内重整”,这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商誉。该案例为法院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高债权回收率、挽救困境企业复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对推动“预重整”和“庭外重组”的融合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索引】(2015)长民破字第2号
【关 键 词】识别机制 府院联动 土地收储
【基本案情】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安集团)是国内卫生材料行业知名企业,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26个荣誉称号的名牌企业,2012年以来,因银行贷款、民间融资体量过大,所产生的正向现金流无法覆盖财务成本和设备折旧费,企业负债达到十多亿元,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产、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职工讨债、相关债权人起诉,社会矛盾蓄势待发。经债务人申请,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裁定受理飘安集团重整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审理要点】承办法官运用价值识别机制分析研判,得知通过完善的重整方案极有可能使企业重生。长垣市法院在保障企业破产不停产的情况下,一方面组织生产自救,另一方面加紧推进重整,注重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迅速恢复。招募投资人失败后,法院和管理人多次征求债权人意见,最终绝大多数债权人达成了“自我拯救”的框架性方案,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之后,政府有关部分积极配合,在处置飘安土地时,为了减少税负,土地部门采取了土地收储然后出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通过处置商住用地获得两亿多元资金,保证优先清偿抵押担保债权,余额用于清偿职工债务、小额债权、税款债权,同时对于大额普通债权涉及了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长垣市法院积极协调解除飘安集团资金账户冻结、企业工商登记变更及土地等资产的处置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协助飘安集团恢复生产,该企业自2019 年8月开始有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管期尚未结束,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根据抗疫需要,我院及时指导长垣市法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采购问题,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设备、用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极大提升企业产能,进一步促进了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能力,并为全国疫情防控做出了重大贡献。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和民营经济市场空间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正确行使批准权,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于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积极探索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思路,自我拯救、自我重整,充分发挥债权人作用,达到重整目的,保护企业生存价值,维护企业运营价值,是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值得探索的课题。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下,以债权转股权的模式化解债务危机,以大股东让渡股份的原则调整出资人权益,增加企业活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企业持续发展,彻底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
四、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索引】(2019)豫07破8号
【关 键 词】重整 挽救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我院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本案。
【审理要点】2019年12月30日,新乡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申报债权、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并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等。受疫情影响,招募投资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管理人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最终通过了《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0月9日,新乡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依照重整计划,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收债权均可100%获得清偿,普通债权427户共计6.6亿余元,将按每户10万元之内(含)的部分按50%清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6.1%清偿。
【典型意义】一是科学分析、判断挽救价值和可能。及时召集包括债务人、意向投资人、债权人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确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二是敢于担当,依法为重整创造条件。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申请后,经过研究讨论,认为债务人恢复营业虽具有一定风险,但具有可行性,最终批准债务人继续营业。且本案在经过第一次法定延长重整期限的情况下,考虑到疫情因素对管理人招募投资人工作产生的客观影响,再次同意管理人提出的延期申请,最终使得本案重整成功。三是加强府院联动,积极推动案件进程。通过与税务机关协调,及时恢复了债务人的开票资格,为债务人恢复营业、清收外债创造了条件。
五、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索引】(2019)豫0726破6号
【关 键 词】投资人 府院联动 清偿方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3日,河南省燊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燊宇置业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7月8日,延津县法院裁定受理燊宇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本案中债权人共有421人,确认债权1.5亿元(本金)。
【审理要点】在延津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面向全国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引入河南三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重整投资人。在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燊宇置业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五个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0月22日,延津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燊宇置业公司的重整程序。在重整过程中,延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法院、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成立项目复工续建指挥部,督促企业复工续建进度,加快项目重新启动。
【典型意义】一是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人、债权人、企业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渠道,筛查问题,解决问题,凸显“府院联动”机制的优越,积极推进重整计划实施落地。该案件不仅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解决困境企业问题,充分改善本地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促进本地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二是创新债权人受偿模式,鉴于燊宇置业公司存在176户认购房债权人,认购合同上的房源客观上已经不存在,但该群体涉及人数多,不稳定因素大,经与政府、管理人、认购房户多次沟通,确定了认购房债权专门设立一个表决组,清偿方案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按照认购合同重新选定房屋,在支付全部房款且项目复工续建达到交房条件验收合格后即予以交房;对于要求解除认购合同的,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该方案表决时得到99.21%的高票通过。针对普通债权组,拟定了10万元以下金额100%全额清偿,10万元-50万元70%清偿的方案,得到普通债权组73.50%的通过。五个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是优选重整投资人,对于投资人的综合实力进行多次实地考察,尤其注重投资人参与房地产企业重整的业绩,指导管理人拟定投资方案,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六、 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例索引】(2019)豫0726破5号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15年初,受企业互保等因素影响,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金属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危机,直至经营彻底中断。2017年,因涉及多起诉讼,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申请人之一的河南开元气体装备有限公司对亚洲金属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我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审理要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延津县法院以市场化为导向,辩证施治,对暂时陷入困境但经验前景良好仍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手段,助推企业涅槃重生。因严重资不抵债,该案件被初步定性为破产清算案件,根据模拟破产清算结果,一般债权清偿率仅为2%左右。经承办法官深入调研,发现亚洲金属公司企业总投资2亿多元,企业生产设备完好、技术支撑成熟、审批手续齐备,企业具备再生的可能。综合判断,亚洲金属公司的重整价值将远大于清算价值,破产审判合议庭及时将案件审理思路调整为破产重整。基于亚洲金属公司具有强烈的自救意愿,延津县法院积极发挥破产的引领作用,召开协调会引导亚洲金属公司寻找战略合作伙伴,鼓励各方参与人在意思自治框架下变通方案,指导亚洲金属公司积极和解,及时将案件导入和解程序,并督促管理人在不违背亚洲金属公司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努力为该公司提供法律帮助,修改完善和解协议草案。2020年6月9日,延津县法院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和解协议草案得以通过。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四年内,一般债权10万元以下的全额清偿,10万元至300万元的70%清偿,300万元以上的30%清偿,政府的财政类支持借款六至八年内全额清偿。通过和解,亚洲金属公司一举摆脱5年的僵局,预计2021年底可实现年产值15亿元、纳税1.5亿元的目标,债权人权利也将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该破产案件和解成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的生动实践,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七、 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索引】(2019)豫0725破1号
【关 键 词】清算式重整 战略投资人 府院联动 绿色通道
【基本案情】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建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诉讼案件不断,财产、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导致公司无力继续经营。经该公司债权人河南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审理要点】由于航建公司开发的香榭里小区大面积逾期交房,购房人或与航建公司协商退房,或诉至法院请求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本案采取“一手抓破产、一手搞建设”方案开展工作。在破产清算程序内,一方面与管理人详细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工作,稳定债权人心态,形成并通过了《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30%;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战略投资,最终采取清算式重整的工作方法,引进河南省腾祥置业有限公司接手后续开发工作,使破产楼盘得以存活。同时,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完成了电梯安装等收尾工作,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为购房人开通产权登记绿色通道,确保购房人顺利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目前该小区楼盘销售情况良好,一期房屋已经交付业主,相关的产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采取清算式重整的模式,以此为基础引进战略投资人,重新调整经营模式后,实现企业破茧重生。本案是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了小区的再开发、再发展,而不是机械地处理破产财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在房地产行业内寻求投资,在圆满完成了破产清算工作的同时,又使该小区保持生命力并得以顺利经营下去,既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又保障了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八、 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案例索引】(2020)豫0724破2号
【关 键 词】契约化管理 抵押金 债转股
【基本案情】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化工)因历史和市场等多种因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企业账户被查封,债权人堵门讨债。2019年12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要点】2020年9月份,获嘉县法院与管理人、中新化工管理层研究决定全员契约化管理的模式,从公司领导到一线操作人员缴纳复工复产风险抵押金,通过全员缴纳契约化抵押金实现了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捆绑,提升了员工信心,提高了生产效率。2020年9月底复工复产以来,中新化工甲醇装置不仅达标达产,而且各项运行消耗和成本控制实现历史最好水平,多项运行工艺指标刷新纪录,创造新历史。主要生产成本“两煤一电”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020年11月17日,中新化工重整草案获得高票通过。同意草案的债权人,占参会债权人数的86.75%,占债权总额的96.66%。
【典型意义】中新化工通过破产重整,90%以上的债务进行债转股,卸掉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和财务成本,为下一步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中新化工作为资产近30亿、职工500余人,周边配套的中小微企业众多,获嘉县产业聚集区唯一的热源供给单位,能够复工复产和重整成功,不仅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众多的配套中小微企业生存问题,还为产业集聚区内的科邦化工等5家单位提供了蒸汽热源,带动5家企业的开工生产,助推获嘉县产业聚集区稳定发展。
九、 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索引】(2019)豫07破6号
【关 键 词】重整 线上 社保滞纳金 解除质押
【基本案情】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今明制药)2016年受企业间互保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陷入困境,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重整。
【审理要点】经审计评估,佐今明制药注册资本5750万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佐今明制药评估资产总额为81280092.42元,负债总额为581490102.60元,共涉及265家债权人,已严重资不抵债。由于未能在六个月内选定优质投资人,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重整投资人、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草案均无法及时确定,佐今明制药先后两次向我院申请延长重整期限,我院大胆研判,依法裁定对其重整期限予以延期,并及时指导管理人与佐今明制药公司人员沟通制定疫情期间保安全、促生产、增效益的生产经营规划和疫情应急方案,确保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最终,通过多次以公开渠道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成功与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为佐今明制药顺利重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20年6月19日,佐今明制药召开第二次网络债权人会议,并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最终,各债权组均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7月21日,我院依据佐今明制药的申请,依法裁定批准佐今明制药的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程序,佐今明制药重整一案取得圆满成功。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首次实现社保滞纳金按普通债权比例清偿,已质押股权解除质押并办理过户,为佐今明制药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条件。佐今明制药成功重整,使得企业成功摆脱经营困境,保留品牌价值,实现了具有六十年历史的老牌中药企业的“涅槃重生”,同时又最大程序地保障了200多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全体职工利益,也为困境中的中药材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与路径选择。
十、 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案例索引】(2021)豫0783破1号
【关 键 词】预重整 转重整 制度保障 高效迅速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6日,长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垣法院”)决定对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堂”)进行预重整,2021年3月18日,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5月25日,在完成预重整阶段各项工作后,长垣法院受理债权人对金鸿堂提出的重整申请,2021年7月16日金鸿堂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8月11日,长垣法院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审理要点】一是建立预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明确“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较多、对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等四类企业,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以准确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在金鸿堂预重整转重整案中,我院通过调研审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已经资不抵债,存在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相对复杂等因素,但作为具有六十余年历史的老牌中药制药企业,其生产设备完好、技术支撑成熟、且企业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资产优良、资质资源稀缺,具备良好重整商业价值;二是建立预重整管理人制度,前移谋划重整方案提高重整效率。在金鸿堂预重整转重整案中,我院指导长垣法院采取摇号方式选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为金鸿堂预重整管理人。随后指导管理人开展了资产核查、债权申报、债权审查、资产审计评估等一系列工作;三是确保预重整工作有据可依,有据必依。金鸿堂预重整转重整案件的每一步都严格依据我院出台的《关于适用破产案件预重整制度的指引》(以下简称“预重整制度指引”)所确定相关内容进行,确保《预重整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四是建立预重整与重整衔接制度,依法巩固预重整工作成果。金鸿堂预重整转重整案件中,及时指导预重整转重整相关工作,使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成果,在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得以利用,并迅速形成了《重整计划草案》,将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成果通过破产重整得到固化。
【典型意义】为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工作,更好发挥企业重整制度的救治功能,帮助危困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实现破茧重生。我院积极探索破产预重整制度,出台了《预重整制度指引》,明确规定预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法律效果、管理人权责、预重整方案效力等内容,并在金鸿堂预重整转重整案件中首次试水,用6个月时间成功帮助金鸿堂实现破茧重生,取得了“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的良好效果,为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