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工作状况白皮书(2017-2021)

发布时间:2021-12-16 15:41:14



                                              前言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周强院长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讲话指出,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

    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破产审判的作用更加突出,地位日益重要,任务也将更为艰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和周强院长讲话精神,新乡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破产审判工作思路和重点,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依法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尤其重视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来挽救困境企业。新乡中院自2017年11月成立清算与破产庭以来,利用专业审判的优势,探索司法审判与全市企业改革结合的路径,不断积累市场化法治化破产与重整经验,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持续提升,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和智慧。

    一、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乡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73件,其中市中院157件,基层法院116件。共审结破产案件276件,其中市中院102件,基层法院174件。已结案件中重整案件22件,占全部破产类案件的百分之7.97%。已结案件中执转破案件18件,结案占比6.64%,化解执行案件274件,涉及执行标的237733.9万元。从近五年的破产案件收结案情况看,新乡法院的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破产审判工作与过去相比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破产案件的趋势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逐年稳步增长。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受经济政策影响和互联网技术冲击,近年来,新乡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传统制造业、轻工业、化工、商贸行业等,不适应发展需求,逐渐被市场淘汰。同时,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通过诉讼、执行程序等不能实现债权时,能够积极运用破产程序来化解债权债务。另外,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转破产司法解释,进一步拓宽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渠道。上述因素共同导致破产案件数量激增。2017年,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2件,结案3件,2018年受理破产案件153件,结案54件, 2019年受理案件41件,结案137件,2020年受理破产案件28件,结案59件,2021年受理破产案件39件,结案23件。其中受僵尸企业集中清理工作影响,2018年破产案件收、结案数达到历史峰值,数量超过了2007至2016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之和。

    二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晚,历史包袱沉重。由于本地区破产工作起步晚,观念滞后,长期以来,破产被边缘化,不被重视,在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时,往往通过重组或改制的方式化解。尤其是国有企业较为普遍,通过行政化的改制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反而造成该部分企业“僵”而不死,长期处于“僵尸”状态。如集中处置的国有僵尸企业中,大部分停产时间都在10年以上,个别企业甚至长达20年以上。由于进入破产程序较晚,往往造成企业账册灭失,资产价值贬损严重,债务负担重,资产负债率高,清偿率低,遗留问题多,矛盾错综复杂,处置难度大。进一步造成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回收率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审判质效。

    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刑民交叉、涉众涉稳问题突出。由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较晚,很多破产企业家族式经营,管理混乱,账册毁损严重,真伪难辨,关联企业混同现象普遍,给债权确认、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工作带来很大障碍。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大量向民间融资,构成刑事犯罪,资产被重复查封,刑事受害人众多,协调难度大,为民事债权人和刑事受害人的利益平衡造成很大困难,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群访不稳定因素。还有部分破产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保险,造成职工生活困难,长期信访,而职工权益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维稳压力大。

    四是企业互保、股东担保现象普遍。企业间相互担保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促使企业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形势下滑,市场低迷,加上受经济政策影响,很多企业已经不适应发展需求,资金链断裂,最终陷入债务危机。一旦担保链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风险,危机将波及整个担保链中的企业,本地区大多破产企业都涉及到互保问题,甚至于实践中还存在整个担保链条中的几家企业都进入破产程序的现象,很多优质企业也是因为受互保拖累最终导致破产,而如何破解担保链危机也是破产实务中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另外,企业通过信用担保融资时,出资人、股东甚至其近亲属一般都为借款提供了担保,企业破产后致使这些自然人背负巨额债务,协调化解的难度很大,无形中又造成了执行难问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是破产救治功能市场需求增加,重整难度大。在经济新常态形势下,很多中小企业行业利润低,依靠生产规模维持经营运转,抗风险能力弱,一次不慎交易即可能陷入经营停滞。部分传统行业造血功能不足,以贷养贷成为常态,随时濒临破产。还有一些新兴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但融资难,一旦经营不慎也容易陷入债务危机。因此,破产制度在调节资源配置的同时,其挽救机制作用日益凸显,市场需求上升,实践中重整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但目前的重整制度实践应用周期长,成本较高,且风险大,尤其是招募投资人非常困难,往往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如何提高重整成功率,实践中还需要建立可操作的重整识别机制及相应的配套保障制度。

    (二)破产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破产案件整体质效不断提升。经过近年来开展的集中清理一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专项行动,至2020年初,全市法院三年以上破产案件全部清理完毕,共审结三年以上案件25件。甩掉历史包袱后,收结案数量已进入良性循环,平均审理时间也大幅缩短,从2017年的749.3天降低至2021年的389.74天。同时,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成本也进一步降低,2021年已结破产案件平均实际支出成本(破产费用)占破产财产价值比例降低至10%以内。债权清偿率、回收率相比过去大幅提升,2021年担保债权清偿率超过90%,平均债权回收率提高到30%以上。目前新乡地区办理破产的整体规模与水平居全省前列。

    二是出清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从破产案件办理结果来看,自2017年以来,在落后产能出清与过剩产能化解方面,新乡市两级法院通过破产程序促使256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释放土地6174.89亩(平方米),处置房产1373974.43平方米,化解债权债务4257479.9万元,安置职工20738人。尤其是2018至2019年,高效完成了119家国有僵尸企业的集中破产处置,占当时全省“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四分之一多,上述破产案件于2019年5月21日全部终结破产程序,累计化解企业债务近23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30万余人,收回划拨土地788.75亩,处置企业资产5.1亿元。有效地化解了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土地、劳动力及其他社会资源,市场生产要素利用率低下、生产要素错配等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盘活市场要素有着积极意义。

    三是通过破产救治功能使一批重点企业获得重生。2017年以来,共受理重整案件49件,重整成功21件。其中黄河化工庭外重组案,亚洲金属破产和解案,新飞公司合并重整案,金鸿堂制药预重整案,以及佐今明、飘安集团、中新化工重整等案件,均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新飞公司通过重整保存了当地完整的家电产业链,挽救了新飞知名品牌,妥善安置了6000余名职工;黄河化工重组案使企业在极短的时间内化解债务危机,获得新生,并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提供了借鉴案例;飘安集团重整案通过快速复工复产为全国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被工信部通令表彰。其中新飞电器、黄河化工两起重整案例入选2020年“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新乡法院的破产审判经验做法先后被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新乡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在2021年初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新乡法院推动处于破产阶段的企业恢复生产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工作报告予以肯定。

    二、破产审判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两个队伍”建设,实现办理破产专业化

    一是成立破产审判庭和固定破产审判团队,推动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随着破产案件数量增加,新乡中院不断充实破产审判力量,并于2017年11月7日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目前已经有员额法官3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6人,建立了一支专门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队伍。在新乡中院的指导下,全市各基层法院也组建了固定的破产审判团队负责破产案件的审理,在新乡市内形成了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的基本工作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破产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显著增强。从办案数量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及破产审判团队成立之前,新乡市两级法院旧存破产案件为62件,相比较而言,从2017年11月新乡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至今,新乡市两级法院共审查、受理各类破产案件577件(含破申、上诉类案件),收案数量有了大幅提升。

    二是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规范管理人的执业行为。2019年,新乡中院先后制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指导的实施意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等文件,明确对管理人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个案考核相结合,形成了科学严谨的管理人指导、监督、考核体系。此后,市两级法院通过三考核方式对管理人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表进行计分排名,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名册调整、收取报酬的重要依据,解决了管理人流动性较大、对于管理人工作成效评价机制不统一的问题,并极大提高了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成立管理人协会,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2020年,市中院积极推动成立了新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36家,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市司法局,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协会成立后建章立制,并积极开展各种交流活动。通过协会进一步加强管理人的培训和考核管理,旨在促进新乡市管理人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的快速提升、整体提升,也致力约束管理人勤勉尽责、忠诚履职。

    四是完善管理人选拔制度,科学选任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新乡中院不断细化管理人选定的方式和相应等级,综合运用摇号、抽签、轮候随机方式和竞争评审方式科学选任管理人。实践当中,新乡市中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基本上形成了四级选任办法,即对无产可破和资产较少、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通过轮候的方式在本地管理人名册内选任;对有产可破但不复杂的一般案件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在本地管理人名册范围内选任;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通过竞争评审加随机摇号的方式,从河南省内管理人名册中予以遴选;对影响特别重大或特别复杂的案件,则扩大至从全国管理人名册范围内选任,做到有的放矢、因“案”制宜、节约司法资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20年制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对管理人的选任工作予以制度化。总体而言,上述举措旨在实现管理人选任程序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兼顾依法指定与因“案”制宜的统一。

    (二)建立破产识别应对机制,精准高效处置

    通过高效、制度化的手段识别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通过预重整、重整或和解等手段化解企业风险或通过清算方式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是破产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关于破产企业的状况识别与应对,新乡市两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

    一是广泛宣传,改变破产污名化错误认识。在新乡两级法院官网、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发布破产工作信息,及时更新破产案件审理状况,通过各种媒体报道宣传新乡市法院典型案例与经验做法,推广关于识别企业破产的有关经验,同时由两级法院组织人员到企业、社区进行法律宣传,指导企业利用破产制度化解危机,及时对破产企业进行回访,从源头深化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的基本认识,鼓励各类型市场主体通过破产制度解决企业风险,合法行使权利。

    二是提前介入,能动司法。通过提前介入指导、分批次受理、快速指定管理人、缩短公告期限、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府院联动集中协调等一系列措施,以提前掌握、快速掌握企业的风险原因,进而推进僵尸企业的快速出清以及有价值企业的尽快挽救。如全市国有僵尸企业集中破产处置工作中,通过上述措施,在平均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实现了119户僵尸企业的快速出清。

    三是建立破产重整听证制度,客观判断企业重整价值。为规范重整案件的审查受理,2020年,新乡中院出台《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 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等文件,明确了听证会制度适用规则。实践中,一般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法学学者、意向投资人等召开听证会,在信息充分交流共享的基础上,客观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以此对有再生可能的企业实施司法救治,实现重生。如新乡市起重机厂重整案,既是通过听证会论证,准确识别了该企业的重整价值,并最终重整成功。

    四是建立“预重整”制度,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115条专门指出庭外重组协议的效力可延续至重整期间,为预重整的司法实践提供了规则指引。预重整情形下,重整方案基于债务人与各方协商产生,无需待裁定受理重整后再拟定。因此,预重整能有效缩短重整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审理效率,但因前期新乡市两级法院对预重整的实践和理论准备尚不充足,导致破产案件审理受到程序性事项束缚较多,重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对此,新乡中院借鉴了各地法院在预重整层面的经验,加强对破产案件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中的甄别,并指导新乡市原阳县法院创制了适用“庭外重组”模式的首个案例,即黄河化工厂庭外重组案,该案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即实现了市场化重组,为本地区建立预重整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2020年底,新乡中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破产案件预重整制度的指引》,积极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的适用。2021年,金鸿堂制药公司通过预重整规则,在六个多月的时间内获得新生,极大提高了重整效率。

    (三)创新审理机制,提升回收率

    回收率为破产各利益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新乡市两级法院在探索提升破产案件“回收率”这一问题上,在取缩短时间、降低成本等方面进行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探索。

    一是繁简分流,建立快速审理机制。为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新乡中院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出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细化简易审理程序,在不损害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于破产财产较少、债权人人数较少、债务人成立时间较短以及债务人主要财产或线索灭失的案件适用简易审理模式。通过采取简化文书送达、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创新债权申报、核查、评估、拍卖方式,依法合理缩减相关环节等方式提高审理效率。在此基础上,为明确快速审案件的办理时限,增强机制的可操作性,又制定了《快速审案件审理周期表》,以案件受理日为基准日,采取T+N的形式,分项标明每个程序的时限节点,最长不超过90天,以此为抓手对管理人工作定时、定量、定员、定责监督。2021年,已结破产案件适用简易审理程序2件,平均审理时间为70天,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

    二是建立台账,巡回业务指导。2019年始,新乡市两级法院集中开展了清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专项活动,清理了一批长期停留在破产程序内的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避免再次出现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新乡中院延续了专项活动中的工作台账制度,建立全市破产案件总台账和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台账,审理法院定期报送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实时监控分析,对出现审限预警的案件,及时到审理法院督办指导,协助解决审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对有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包案处理,加大协调推动力度。通过条线业务监督指导,有效解决了案件久拖不决的症结,目前全市两级法院无三年以上未结案件。

    三是规范管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削减破产案件审理成本,新乡法院贯彻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制定出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规则》,对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报酬、律师费、办公费、税费、审计评估费等费用的支出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有两家以上管理人参与同一案件竞争的,应将管理人报酬报价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管理人在聘用其他中介机构和人员时,也应将报价作为重要依据。同时要求破产成本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度办理破产案件成本支出的平均水平,并将成本支出情况作为管理人考核的重要内容。经严格控制,2021年新乡市两级法院已结破产案件平均成本占破产财产价值比例降低至10%以内。

    四是推广信息化应用,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第一,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召开债权人会议,解决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数多会议召开难的问题,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已全部实现破产案件线上会议全覆盖,债权人网上参会率平均达90%以上,债权人可通过网络申报债权、听取工作报告、查阅资料、行使表决权等,有效降低了参会成本,还能节约破产费用,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全面推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2018年,新乡中院经与淘宝网协商开通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专用子账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并组织破产审判法官和管理人进行网络拍卖业务培训,开启了网络处置破产财产新局面。随着网络拍卖工作的常态化,为规范网拍处置行为,2021年,新乡中院制定《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确立了破产财产以网络拍卖优先的基本原则,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基于上述做法,新乡中院在2021年初受邀参加阿里拍卖平台举行的首届破产资产和重整价值最大化论坛。第三,启用“破产管理钉平台”,建立新乡法院智慧破产系统。2021年,新乡中院对接阿里钉钉技术平台,在新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基础上,引入了钉钉智能工作平台,该平台具有智能管理、节点管控、资金监管、评价监督、数据分析、免费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询价、文书交换等模块功能,基本实现了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完成了线下向线上的转变,办理破产的信息化程度全面升级,进一步提高了办理效率,降低了成本。

    五是保障债权人行使权利,提高债权清偿率。市两级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衍生诉讼等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在新飞公司重整案中,通过网络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公开财务报告、债权表、招募投资人情况等信息,并在现场和网络上解答债权人的各种疑问,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在新机公司重整案等案件中由债权人参与管理人的选任,天洁生物重整案中根据债权人的意见及时更换管理人等,提高了债权人的参与度。另外,审理中还重视优先权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依法保护其优先权益,如黄河宾馆、新乡市起重机厂等案件中,抵押权债权人的清偿率为100%,且对其权利的行使不附加限制条件,充分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六是建立合并破产审理机制,破解关联企业混同难题。根据全国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市两级法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关联企业破产的适用机制,在以单个企业分别破产为原则、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的前提下,探索出了对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通过专项审计与召开听证会相结合的方式,以关联程度是否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作为基础标准,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限制标准,以确保社会稳定为效果标准,来科学审慎认定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实践中,该审理机制的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开元纺织等八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联达纺织与联达纱线合并破产案、新运公司等20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等,充分确保了债权人公平受偿和职工平稳安置,又降低了破产成本。

    (四)完善办理破产配套保障机制,合力破解难题

    一是建立府院联动长效机制,加大协调处置力度。新乡市两级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推动解决了破产案件中的诸多疑难问题,但一般局限于个案协调,缺乏长效机制,效率不高。经新乡中院推动,2020年10月27日,新乡市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新乡市破产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相关市领导、市法院主要领导担任副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等20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核算、广大员工安置、税费清缴、企业信用修复、优惠政策的给予、便捷化工商注销、“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的更正、逃废债司法惩处等重点难点问题,旨在提高破产工作协调力度和效率。工作模式上,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破产涉及的全局性事项,也可以针对个案召开专题会议以解决特定领域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7日,新乡市政府与新乡中院共同召开全市破产联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在办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制定了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为破产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联席会议基础上,为使府院协调更具可操作性,2021年,新乡中院牵头成立办理破产工作专班,由各职能部门指定联络人,组建工作群,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召开周例会。经共同研究推进,新乡中院与相关部门及时就办理破产涉及的税费、信用修复、职工安置等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府院协调工作机制。

    二是设立破产专项援助基金,增强管理人履职保障。为解决破产案件办理中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不足、无产可破案件启动难等问题,新乡中院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立了破产专项援助基金,专项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市财政提供每年100万元的援助资金,该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需要时由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拨付使用;二是依托协会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资金,成立资金池,根据需要随时申请使用。基金的成立确保了破产专项资金覆盖全部无产可破案件,同时制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为管理人履职和特殊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资金保障。在僵尸企业集中破产处置工作中,市财政为每户破产企业提供了不低于20万元的专项费用,确保了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建立执转破衔接机制,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司法解释,为打破衔接障碍,提高移转效率,新乡中院破产庭与执行部门共同研究出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范(试行)》,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理顺对接工作,在执行部门决定执行转破产审查前,通过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方式与破产庭共同对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和预判,对条件成熟的执行案件优先移送破产审查,提高执转破工作效率。

    四是积极应对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形势下,新乡中院中院相继出台《支持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审执工作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改善的若干意见》、《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方案》等文件,还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指导全市法院积极实施“司法康复”政策。通过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先后助力河南飘安集团、佐今明制药、金鸿堂药业等一批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在疫情期间生产出大量的抗疫物资和药品,为全国抗疫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其中飘安复产抗疫影响较大,受到国家工信部通报表彰,新乡法院推动破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也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足。破产制度具有调配资源配置和救治危困企业的双重功能,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传统观点仍然停留在破产既是经营失败的肤浅层面,致使企业主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不愿、不敢及时申请破产,往往错过最佳救治时机。部分债权人将破产等同于逃废债,不愿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甚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百般阻挠、反对。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官员认为破产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稳定,不积极支持破产工作。这些对破产的污名化错误认识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导致资源闲置、浪费,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破产预警机制不完善。不论在新乡市范围内抑或是全国范围内,市场主体运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危机的意识不强,导致企业、政府、法院的衔接失位,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未能及时申请破产,破产财产价值贬损率高,债权回收率偏低,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错过最佳救治时机,给破产工作带来被动局面。对此,需要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协作力度,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变被动为主动。

    (三)部分地区府院协调机制运行不畅。虽然在市级层面已建立了完善的府院联动长效机制,但部分县区的府院协调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运行情况不理想,对破产案件中存在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不能及时协调解决。部分法院、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不够,协调力度小,部门壁垒、本位思想仍然存在,使问题久拖不决,破产处置工作推进困难,导致部分破产案件长期未结,影响了全市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

    (四)执转破工作力度不够。执转破衔接机制虽然已经理顺,但囿于各种原因,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对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识不强,部分法院执行部门对执转破工作认识不到位,移送破产审查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目前执行案件终本率高,移送破产比例低,通过破产程序化解执行难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近年来市两级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相比先进地区仍有差距,一些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未能及时通过执转破机制进入破产程序,部门联动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四、工作计划及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更新破产理念。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一方面人民法院及地方政府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充分认识破产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建设,促使破产工作常态化、市场化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广泛宣传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政策法规,定期发布破产审判动态和典型案例,引导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提高破产认识和法治思维,增进全社会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树立破产制度正面形象,改变传统污名化错误认识。

    (二)加强合作沟通,细化联动机制。在府院联席会议和办理破产工作专班机制的基础上,坚持创新理念和问题导向,不断更新工作清单,细化府院联动措施,就办理破产工作中涉及到的税费减免、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重整融资、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分别与税务、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出台具体对策,形成解决同类问题的长效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同时,在全市推广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推动各县区法院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协调机制,使府院联动真正形成凝聚力,推动全市破产处置工作水平提升。

    (三)完善识别机制,加大重整力度。充分发挥破产挽救机制作用,通过重整、和解救治危困企业,是落实“六稳”、“六保”政策的重要途径。新乡法院在建立重整识别机制方面进行了丰富和大胆的实践探索,在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仍需进一步创新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及和解制度的适用。以探索建立危困企业识别中心为切入点,一方面完善重整听证制度,建立听证专家库,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专家、法学学者、金融机构等潜在投资人,与债权人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将识别审查工作具体、全面和深入化。一方面与大数据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探索建立企业破产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危困企业库名单,及时准确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引导企业在出现破产原因的第一时间内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化解危机,提高重整成功率。

    (四)大力推进执转破,拓宽受理路径。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工作规程,逐步建立执行转破产会商制度,法院破产审理部门与执行部门定期会商研判,对形式上具备破产原因的被执行企业制定工作台账,分期分批次移送破产审查,尤其是对已终本执行的“无产可执”企业,优先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根据属地原则分流处置,在审理执转破案件时,加大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缩短审理周期。同时将“执转破”工作纳入全年绩效考核,激发全市法院适用“执转破”机制的积极性,开创执转破工作新局面。

                                           结语

    在破产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产能重要途径的当下,若要进一步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挽救具备苏生价值的企业,继续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无疑是未来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对于破产案件的参与主体而言,实现对于破产制度的理念嬗变、建立常态化破产解决机制是提升整体破产审判水平的重要路径。近年来,新乡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办理破产水平飞跃提升,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作为破产司法制度的践行者,新乡法院将继续在市委的领导、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法治化、市场化、信息化方向,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为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责任编辑:1    

文章出处:新乡中院破产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