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关于新乡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15:30:25


全市各基层法院: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经费及破产费用保障问题,新乡市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制定了《新乡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已报送我院备案,现将该办法予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遵照执行。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新乡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新乡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经费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新乡市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是指,在管理人承办的新乡市辖区内公司强制清算和企业破产案件中,非因管理人自身原因,出现企业破产费用不足或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时,为保障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和企业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设立的救援补偿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管理人援助基金通过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管理人援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四条 入册管理人加入本协会即视同接受本办法的管理,其承办新乡市辖区内的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管理人援助基金。外地管理人等非本会会员单位承办新乡市辖区内破产案件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管理人援助基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新乡市两级法院承办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二章 管理人援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管理人援助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所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管理人在获得报酬的同时,采用超额累计方式,按下列标准缴纳管理人援助基金:

    (一)管理人报酬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不缴纳。

    (二)管理人报酬超过30万元,超过部分分段按如下比例缴纳:

    1.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3%缴纳;

    2.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4%缴纳;

    3.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按5%缴纳;

    4.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缴纳。

    第八条 缴纳管理人援助基金,管理人可在财产分配方案中说明并从管理人可得报酬中列支。管理人协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第九条 当管理人援助基金总额超过200万元时,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可用于管理人的培训、破产业务论坛、会员大会及其他惠及会员的事宜。

    第十条 管理人援助基金的提取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向法院申请管理人报酬的同时,一并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管理人报酬申请情况,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后,管理人在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同时向协会缴纳管理人援助基金,分次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分次缴纳。

    管理人在收取最后一次管理人报酬时,向协会书面报告该案件管理人报酬收取情况以及管理人援助基金缴纳情况。

    (二)财政拨款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人援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人援助基金以“管理人援助基金”名义专项存入本协会专用账户,由本协会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人援助基金的资金运作,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形式,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或投资。

    第十三条 从管理人援助基金中支取报酬补偿,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管理人向本协会提交援助基金使用申请书和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申请表,说明支出理由、项目、金额,并附上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2.管理人工作总结;

    3.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4.破产费用组成及支付情况;

    5.申请援助基金的金额及理由,需支付多项破产费用的,应逐项写明申请援助基金的费用名称及该项费用的申请金额;

    6.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职情况;

    7.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8.协会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二)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3.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应一并提交援助基金使用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并承诺在援助基金使用后,如出现新发现破产财产或追回破产财产等情形的,依法退还相应的援助基金款项。

    (四)理事会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管理人的基金使用申请集中审议。

    (五)理事会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正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六)由协会发函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提交该批次的基金使用申请核准结果;

    (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批后,出具援助基金支付决定书,并移交给协会;

    (八)本协会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出具的基金支付决定书记载的金额,从管理人援助基金中支付给管理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对管理人援助基金的收支和运作情况登记成簿,并附相关原始凭证,向本协会会员公开,并每年报告一次收支情况。

    第四章 管理人援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协会申请使用管理人援助基金:

    (一)客观上没有股东或主管部门垫付破产费用,且没有财政拨款补助,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也未承诺垫付,经审查确需启动破产程序,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基本破产费用的;

    (二)破产企业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三)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

    (四)破产管理人协会认为可以给予破产费用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管理人援助基金用以弥补管理人以下费用:

    (一)执行职务费用

    1.破产案件的启动经费,如公告刊登费用、开户刻章费用、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费用等;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

    3.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4.其他合理的执行职务费用。

    上述费用援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破产管理人协会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等综合确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管理人援助基金援助金额,原则上每件破产案件不超过3万元,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述标准明显过低的,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破产案件的基本费用先由管理人垫付,案件终结后根据实际支出向本协会提出管理人援助基金使用申请。管理人在援助基金支付后发现有财产可清偿的,应相应返还管理人援助基金。

    第十八条 管理人报酬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援助基金不予补偿:

    (一)管理人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但未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且继续进行破产管理工作,导致管理人工作成本增加的,管理人援助基金对增加的工作成本不予补偿。

    (二)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垫付费用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已予补偿或部分补偿的,管理人援助基金对已补偿的部分不再补偿。

    (三)因管理人自身原因,人为扩大工作成本,对超出合理工作成本部分,管理人援助基金不予补偿。

    (四)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管理人援助基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管理人援助基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新乡市司法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对管理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基金的,管理人协会有权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册、取消申请基金补助资格,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建议取消担任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季度将定期汇总各会员单位承办破产案件的情况,并抽查部分管理人的工作,若发现管理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标准,却怠于提取或故意不提取的,协会将对其应提取部分采取追缴措施,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新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新乡市司法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新乡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竞选管理人过程中承诺缴纳破产管理援助基金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1    

文章出处:新乡中院破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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