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项链晃眼 行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0-22 00:31:03


    误把仿金项链当成金项链行抢,落入法网被判刑。10月20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丁伟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丁伟国经过建设路某发屋时,发现宋某脖子上带着一根金黄色项链,顿生歹念,乘被害人宋某不备,扯下金项链,宋某察觉即抱住丁伟国腰部不放,被告人丁伟国便用力推打宋某,难分难解之际周围群众一拥而上,便扭送丁伟国到牧野区公安分局。经鉴定:宋某被抢金黄色项链乃仿黄金项链,价值仅为12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伟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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