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14 11:47:40


    为贯彻落实豫高法〔2021〕9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二十项措施》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全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着力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和商业经营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制裁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护创新创造,促进有序竞争,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知名品牌保护力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对传统特色品牌、现代知名品牌、自主创新品牌的司法保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充分运用举证妨害、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等方法,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合理性,充分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等所显示的数据以及行业平均数据,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确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三)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恶意侵权违法成本。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学习适用,充分认识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和功能,对于侵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规模大以及存在抗拒证据保全、损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恶意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方法内容

    (一)运用智慧法院平台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便利,缩短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为出发点,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推进智慧法院平台建设及运用,推行网上立案、线上开庭、集中平台送达、微信小程序退费等快捷通道,通过电话、微信、云视频等多种途径开展审判、调解工作,节约诉讼成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便利,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二)推进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机制,助推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化解。依托以“诉调无缝对接、矛盾多元化解”为特色的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中心,促使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通过非诉渠道解决,加快形成分层过滤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站式、全流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解纷服务。

    (三)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结合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标的额较小的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系列案件,注重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对专业性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综合运用司法鉴定、技术调查官等手段,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竞争发展法治环境。

    (四)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按照豫高法〔2021〕125号《关于我省全面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推进卫滨区法院和市中院协调有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权统一,形成保护合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统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更好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立。

                                                                 2021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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