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被发现 当场拒捕成抢劫

  发布时间:2009-10-22 00:25:32


    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10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有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有军,男,1981年12月出生于新乡市,无业。2009年4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在新乡市建设路某超市内窃取现金916元后逃离,超市营业员刘某和赵某发现后追出店外,将被告人陈有军拦在了建设路与和平路交叉口附近,并将其抱住不放,此时,被告人陈有军便对抱住自己的刘某、赵某二人进行殴打,致赵某轻微伤。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牧野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上了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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