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凤泉区法院 追回102万元货款解企业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21-05-15 09:15:41



     “感谢法院为我们倾力执行,公司就等着这笔资金到位,再买新的设备投入生产,多亏了执行干警为我们解了燃眉之急!”。5月13日,新乡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发公司)职员将一面锦旗送到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7月至11月,丰发公司从巩义某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采购两套设备在运行后出现故障,双方发生纠纷。2020年6月,丰发公司起诉,要求和机械厂解除买卖合同,由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11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21年2月,凤泉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双方解除合同,由机械厂返还丰发公司价款110万余元及违约金。

     2021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人曹顺达查明机械厂为蔡某个体经营,遂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蔡某列为被执行人。网络查控时发现蔡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曹顺达便带领干警们多次到巩义、郑州进行实地调查,结果人找不到,厂址和登记信息不符。

    就在案件无法推进时,曹顺达偶然发现蔡某将名下车过户给其女儿。凭经验,他推测到蔡某很可能还有别的转移财产的行为,便再次到郑州房管部门,对蔡某儿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纠纷发生前一个月,蔡某已将房产过户到上大学的儿子名下。

     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很大,曹顺达立即赶赴天津向蔡某的儿子了解其房产情况。当天,从未露面的蔡某便主动打电话,要求和申请执行人和解。经执行干警主持调解,申请人丰发公司同意将所购买的设备退回,被执行人蔡某一次性返还102万元。5月11日,双方互相履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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