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居住在延津县某小区的业主刘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完善、垃圾清理不及时、小区照明设施损坏不及时修理,监控设施的数量较少等问题,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经延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物业公司将其分别起诉到县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4月27日,承办法官段连芳专程至该小区实地勘察业主反映的问题,并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建议,作为物业公司要注意提高服务水平,按时清理小区垃圾,做好安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加设小区照明设施及监控设施,对于部分业主反映的充电桩、车棚等问题要积极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进行解决等。
同时,段连芳法官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业主释明法理,告知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能以对抗的方式解决,劝说他们主动履行义务。
事后,物业公司就上述问题及时的进行了解决,2021年5月6日,业主刘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