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综合利用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等现代通讯技术,成功调处一起当事人相隔千里之外的离婚案件,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避免了当事人来回奔波,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原告王某(男)和被告高某(女),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08年10月24日在延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执,动辄就闹离婚。2009年5月,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立下离婚协议书。由于高某长期在新疆打工,路途遥远,且工作较忙,无法与王某一起到延津县办理离婚手续。经原告王某和被告高某协商,由原告王某带二人结婚证原件、高某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离婚协议书到延津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真查明了事实,认为如果按正常模式让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不仅难度大、影响办案效率,而且会给当事人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不便。经研究,决定采取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等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与当事人的沟通、意思确认和法律文书送达等庭审内容和环节,解决当事人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难题。首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后,争取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其次,承办法官向被告高某说明法院调解离婚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内容,并制作了填空式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签字须知,利用传真传给高某填写和签字,并进行回传。为确保高某切实理解、明白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签字须知的内容,并正确填写、签字,承办法官在高某收到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后,就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签字须知内容逐字逐句向高某作了解释,并指导其正确填写和签字。为确保案件质量,承办法官还对重要内容的确认和解释工作进行了电话录音,并要求高某将其亲自填写和签字场面进行了数码拍照,并传至法院。最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延津县人民法院制作了离婚调解书,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高某。至此,一起远隔千里的离婚案件得以结案。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延津县人民法院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创新,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支出,减少当事人诉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彰显了司法的人民性,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