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新乡中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28 15:05:41


    一、某电器有限公司诉郑某、某厨卫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与郑某同为某厨卫公司的股东,但因郑某系某厨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一定的控制权。根据某厨卫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和章程,某厨卫公司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XX”商标,而郑某利用职位便利,违反协议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外委托加工生产,并未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明显违背了股东之间的合作目的,致使某电器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预期利益受损,股东依法享有追究其承担责任的权利。

    典型意义

    该判决有效的解决了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规制控股股东权利行使、防范和遏制其权利滥用以及切实保障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探索切实可行的法律途径和操作方案,具有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王甲诉某电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王乙、王甲设立,分别占股88.9%和11.1%,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乙。该公司经营过程中,每年向王甲支付分红款,同时,王甲曾向该公司借款,至今未能完全清偿,后双方因分红数额及借款问题发生纠纷,王甲要求退出公司,但双方对股份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王甲于2020年4月29日向该公司邮寄了《股东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资料,该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收后至今未让王甲查阅,王甲遂以知情权受侵害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甲是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当然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王甲亦对查阅会记账簿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该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甲的查阅、复制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对王甲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记账簿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和法定权利,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可以了解公司营业情况,对公司情况作出全面而正确的判断,从而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避免自身股东利益的受损。本案的裁判结果依法维护了小股东的知情权,有力地保障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的利益。

    三、张某、焦某诉姚某、南阳某石油设备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油设备及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等,姚某、张某、焦某、王某、赵某为该公司股东,赵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姚某任公司监事。南阳某石油设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等。姚某参与了以上两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16年,姚某代表上海某公司与天津市某石油机械公司签订石油钻机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姚某要求变更钻机型号时临时要求以南阳某石油设备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将前期上海某公司支付给天津市某石油机械公司的货款冲抵南阳某石油设备公司购买石油钻机的货款。上海某公司股东张某、焦某以姚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作为上海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同意,亦未举证证明上海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此商业机会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变更交易主体为其供职的南阳某石油设备公司,已经构成对上海某公司商业机会的侵犯,应对其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向上海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往往是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生侵权行为后,他们往往不会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利益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肯定了股东维权的正当性,也提醒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了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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