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法院两起案例入选“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3 08:23:18


    3月1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2020年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发布近三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出席发布会并通报工作情况,清算与破产庭庭长李红芬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新乡法院两起案例入选!

1、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合并重整案

案例特点:

出售式重整成功,保住民族品牌;维护产业链完整,助力企业快速复苏。

     一、基本案情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以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新飞公司)是全国家电行业的知名企业,曾位列中国工业企业500强,市场占有率曾高达20%。随着家电行业竞争加剧,新飞公司未能顺应市场需求,陷入经营困境。2017年10月底,新飞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新乡中院于2017年11月9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鉴于新飞公司重整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新乡中院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调查发现,新飞公司已持续经营33年,三家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象,为公平保护各方利益,降低社会矛盾发生风险,新乡中院根据审计结果于2018年1月4日裁定合并重整。

    截止审计基准日,新飞公司资产评估值为15.4亿元;截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88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25.4亿元。经审查共确认债权人799家,确认债权金额22.4亿元;待确认债权涉及债权人39家,金额约4850.2万元。

    针对新飞公司的上下游合作企业众多,且该部分债权人对新飞公司依附性强、债权金额小的特点,管理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充分考虑了小额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衡平,设置小额债权组,提高清偿率,该部分小额债权人的人数约400余人,占到债权人总人数的近一半,且大多数为新飞公司上下游供货商和经销商,该部分债权人得到较高清偿,障了新飞公司复产后企业供应链、销售链的完整,为快速复苏打下良好基础。

    在通过常规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受挫后,又迅速调整重整思路,根据意向投资人的需求,创新运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股权网络拍卖形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模式,对战略性核心资产进行重整,对其他低效资产剥离清算。经广泛沟通,该方案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5月21日,新乡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2018年6月28日,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被确认为投资人。2018年8月28日,新飞公司正式复工;2019年2月21日,新飞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新乡中院一方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进一步设立并完善投资人招募机制,明确双核心评判标准—即将“是否维护产业链完整”、“是否做强、做大品牌”作为招募的关键标准,既有效保证了民族品牌的延续与发展,又确保了上下游近千家供应商、销售商的生存与稳定。另一方面,重视重整计划的设计和执行,确保企业重整后能够实现良好发展,通过与管理人及新飞公司成立联合工作专班,逐一解决了企业信用修复、知识产权保护、职工就业等难题,为新飞公司的后续发展积极排忧解难。新飞公司重整以来,通过打造“除菌科技”产品核心竞争力,大家电带动小家电完善产品链、“内销+外销+代工”多点布局等发展战略,迅速实现盈利并且发展势头良好,2020年公司销售收入26.75亿元,同比增长21%;利税1120万元,同比增长40%。

2、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案

案例特点:

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庭外重组实现债权100%清偿。

    一、基本案情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化工)是我国最大的氟化盐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等级均居全国领先地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70%,其主导产品“氟化钾”销往全球,年产值达10亿多元,每年利税近4000万。但因新厂区投资过大、疫情影响导致出口迟缓等原因,黄河化工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在凭借自身力量难以脱困的情况下,黄河化工于2020年9月9日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阳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化工企业具有生产设备易腐蚀、生产资质难恢复等特点,一旦长期停产,将导致企业价值大幅降低,进而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状态,重整时限十分紧迫。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迅速实现企业破茧重生,原阳县法院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形成了“大胆适用庭外重组、必要时转入正式重整程序”的方案,并采用恢复生产、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债转股重组“四同步”的工作举措,加快庭外重组步伐,使得企业迅速摆脱困境,步入良性运营的轨道。

    一是同步“疏通”供应链条,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及时实现保值止损。在推进庭外重组过程中,黄河化工因缺少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生产陷入停顿。原阳县法院积极协调预重整管理人邀请上游供应商到公司实地考察,并协调引进担保单位,迅速达成继续供货协议,供应商通过赊欠方式继续提供原材料,黄河化工仅在停产一周后,便迅速恢复生产。二是同步推荐“好管家”,迅速摸清“家底”,打好重组坚实基础。黄河化工申请破产重整的当日,原阳县法院便向企业推荐了四家具有一级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便整体统筹推进庭外重组工作,经企业同债权人商议,当天确定了中介机构。9月20日完成审计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完成了资产评估、重组调查等工作,规范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人员管理和企业对外协议范本等事项,为顺利重组打好了基础。三是同步推进公司内部治理,迅速组建专业管理团队,确保规范经营。黄河化工是一家由夫妻股东组建而成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欠佳,原阳县法院建议通过让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规范经营管理。经过法院的积极协调,确定由最大债权人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临时接管黄河化工的生产经营。这一举措一方面规范了内部治理,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让投资人充分了解了公司前景,坚定了投资信心,为实现“债转股”重组打下良好基础。四是同步推进“债转股”重组,平衡各方利益,取得员工就业及债权实现的双保障。原阳县法院在考察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程序和做法后,大胆提出庭外重组程序亦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指导黄河化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调谈判,并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了重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原阳县法院还积极地向其他债权人释法说理,并引进投资者注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债权,确保了重组过程的稳定有序。

   2020年11月13日,黄河化工的重组各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至此,该案的庭外重组程序圆满完成。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还没有立法建立预重整制度,最高法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为该案审理提供了政策指引。原阳县法院对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选任和职权、程序如何推进以及引进投资人等展开实践探索,采取法院引导,企业自主管理,结合“债转股”手段迅速重组成功,债权清偿率达到100%,黄河化工无需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同时很好地维护了企业商誉。该案为如何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挽救困境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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