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新乡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12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开办服务专区”现场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另行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优先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变更。企业等市场主体就其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是新乡中院、新乡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新乡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下一步,新乡中院将与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合作,打通数据接口,定期沟通会商,深入总结分析,推动该项制度落地见效,助力新乡营商环境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