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30 17:55:4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深化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主动预防并推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能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商会调解范围

  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四、商会调解组织

  市中院在市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室,接受市中院和市辖区基层法院的委派、委托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五、机制管理

  (一)职责分工

  1.市工商联负责提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室的办公场所,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调解员,纳入市中院调解员名册,作为市中院特邀调解员。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组织、协调,协助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室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负责推动商会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

  2.市中院负责将调解员身份信息及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系统,并做好调解员名册的动态更新和维护,确保调解员信息完整准确,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负责提供调解室所需办公设备,负责工作制度及流程的制定。派驻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室的日常工作,包括调解案件的线上流转、协助调解员进行记录、整理卷宗、归档等工作。

  (二)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联系制度。市中院民二庭和市工商联经联部作为对口联系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具体工作的沟通协调。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账,推进商事纠纷调解室的调解工作。

  全市各县(区)人民法院与县(区)工商联参照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三)经费保障

  市中院负责对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进行统一保障管理。对于调解员成功调解的案件,由委派、委托案件调解的法院按照保障规定办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调解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提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民商事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七、探索创新发展

  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2020年1126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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