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少因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和困难,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制定意见如下:
一、依法审理与疫情有关的刑事案件,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提供及时精准法律服务。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服务合同纠纷,要发挥行业协会及专业调解机构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指导,帮助纠纷早日实质性化解,减少企业的负担。
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妥善审理因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民商事合同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形,对合同涉及的履行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等重大问题做出认定,从而准确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对责任承担做出合理分配。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
四、准确运用法律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正确运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公正、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引导合同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对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请求提前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等纠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确保案件公平审理。
五、发挥多方联动机制,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治疗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困难导致的用工、旷工、工资支付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法院应及时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积极协调促成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正确行使金融审判职能,降低企业融资解纷的成本。加强法院与金融局、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联系,案件办理中对有一定还款能力或提供担保的企业,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促使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展期协议或分期还款协议,及时进行司法确认,慎重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减少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的诉讼负担。
七、审慎审查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企业主要因疫情造成停产、违约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债权人以此为由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正在审理中的重整案件,因疫情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经管理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重整时间。
八、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而产生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九、善意文明执行,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审查力度。对必须查封或处置涉案企业的财产时,优先选择对涉案企业生产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若涉案企业土地房产价值较大且只有一个权属证明时,协调有关部门对涉案财产分割办理产权登记,查封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不动产,以便企业用下余财产融资自救。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灵活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保证疫情防控时期审判工作有序进行。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及时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减少因疫情防控需要对涉诉企业或个人诉讼造成的影响。
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和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企业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文件精神的,遵照执行。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