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姓名以虚构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奸诈之徒受到法律制裁。9月23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张建军假冒张明军的名字,以虚构的河北省晋州市天马布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新乡市某灯芯绒棉织厂法人代表侯某达成口头供销协议。2004年5月1日、5月3日,被告人张建军分两次从新乡市某灯芯绒棉织厂拉走价值245220元的拉绒坯布(已支付18000元货款),之后侯某多次与被告人张建军进行联系,但均未能取得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以虚构的单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27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建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赃款、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以《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