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等人经过预谋,盗掘位于辉县市某村的一处古墓葬。任某某又联系了周某某(已判决)。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已判决)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多次对该古墓葬进行盗掘。2018年10月24日晚,王某某和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驾车到达该处盗洞口准备盗挖,王某某因有事先行离开,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盗挖古墓葬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期间刘某某提供一辆长安牌面包车用于盗掘古墓葬。
经鉴定,该被盗墓葬属于战国魏王室陵园的组成部分,所在地是一个战国时期的大型王室墓地,对研究豫北地区的历史、文化及古代的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