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起纠纷 持刀扎伤人

  发布时间:2009-09-26 10:28:47


    在监狱宿舍打扑克时,因出牌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人殴打,便心生怨恨,遂寻机拽下工作台上的剪刀将人扎成轻伤。9月21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昭强有期徒刑一年,加上余刑五年一个月零九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零九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昭强,男,1983年5月出生,河南温县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2年2月29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曾昭强与张某等人在监狱宿舍内打扑克时,因出牌与张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另一服刑人员郭某看到后,担心狱友张某吃亏便上前帮忙,并对被告人曾昭强进行殴打,后被监狱警察制止。当日14时许,被告人曾昭强看到郭某正在干活时,遂起报复之心,就拽下工作台上固定的剪刀,将郭某胸部、腹部扎伤。经鉴定,郭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昭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昭强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曾昭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郭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曾昭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以《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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