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车速较快,一眨眼的工夫就撞死了一个路人。2009年9月15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9年1月23日18时30分,受害人赵强陪儿子准备去马路对面的女儿家办事,赵强比儿子提前一分钟出门先走出家门,来到新飞大道路口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适逢被告人王浩驾驶轿车沿新飞大道由北向南飞驰而来,有点犯困的王浩在眨一下眼睛的功夫,就直接撞上了赵强,等赵强的儿子过来时,赵强已经死亡。在交警讯问王浩时,王洗说:“开车时没看到前方有人,撞上人后才发现。”
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庭前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浩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