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巴掌”之仇动刀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09-09-15 19:02:14


    近日,延津法院审结一起因小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卢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卢某和被害人朱某均系延津县某汽修厂工人,2009年4月15日夜,卢某与朱某等人在汽修厂宿舍内打牌时因悔牌发生争执,朱某打了卢某一巴掌。卢某怀恨在心,事先买来两把水果刀,藏在其住室内,伺机报复朱某。2009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见被害人朱某独自一人在汽修厂无尘贴膜室地上的垫子上躺着玩手机,认为这是一个报复杀害朱某的机会。卢某先打电话叫来一辆出租车在汽修厂附近等候,然后进到汽修厂无尘贴膜室,趁朱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藏在护腕内的水果刀朝朱某头部猛刺一刀。刀从朱某的左耳刺入颌部内。被告人卢某自认为能将被害人杀死,便迅速跑出汽修厂,坐上事先叫来的出租车逃跑。当天,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朱某的伤情为轻伤。

    延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点评:在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任何矛盾纠纷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正当渠道,采取正确方式加以解决,暴力、野蛮、愚昧无知、一时冲动的私力救济,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和沉重的代价,给和谐社会造成严重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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